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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016

強積金對沖與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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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雷鼎鳴

    雷鼎鳴

    香港科技大學經濟學系前系主任及榮休教授

    雷鳴天下

    本欄逢周五更新

  退休保障是困擾現代社會的重要問題。以香港為例,男的平均壽命82,女的是87,若是今天才出生的,加上未來數十年醫療的進步,有人估計過,有過半數可活過百歲,但人一生中,可以工作賺錢的時間,不過稍多於40年,再加上不少人一生都不太工作,所以平均而言,人大約工作稍多於30年,卻要儲到足夠的錢支撑80多年,甚至過100年的生活,你道可用作退休的資源是否極為有限?我們是否要把珍貴的資源最合理地使用?政府是否不論貧富都同樣派發福利?又錢應用在醫療上,還是用在退休人士的生活開支上?

 

(資料圖片)

 

  現在香港有關退休保障的討論可聚焦在兩個議題上。第一個是應否不論貧富,全民都可得到退休福利;第二個是強積金的供款可否被抽出來,用作對沖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

 

資源有限 照顧最有需要人士

 

  關於全民退保問題,我多年來及最近在友報都寫過文章詳細分析,以香港的人口結構及港人的長壽,此計劃根本在財務上無法持續。近月有一些社工及學界中人弄出一個養老金的學者方案,聲稱計劃直至2064年仍有1,600億以上的盈餘,他們的計算沒錯,但可惜用了一些不切實際的假設,我用上兩年前「長遠財政計劃工作小組」所用的較合理假設後,得出此種方案到2064年時,不但沒盈餘,還很有可能欠下1萬億至3萬億元的巨債,詳見我在友報近日的拙作。因此之故,我並不認同不論貧富的亂派退休福利,在資源有限下,錢應用在最有需要的人身上,保障自己的退休或自己父母的退休,是公民的責任,但我們並無權利要求納稅人保障我們自己的退休。

 

  每個人都有責任為自己將來的退休作出準備,最根本的方法便是儲蓄及生兒育女。後者先不論,儲蓄的一條重要支柱是強積金。強積金為人詬病之處是收費高昂,而高收費的原因是基金沒有全自由行,打工仔不能全部決定可把自己積累的資金投放在哪個基金上,這樣便使到市場缺乏競爭力,基金不但高收費,而且容易得過且過,投資回報表現平庸。為甚麼沒有全自由行?原因是僱主有權把強積金累積的供款用作支付僱員的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所以不願見到僱員有調撥強積金供款的自主權。可見,若要改革強積金,解決這個遣散費及長期金的所謂「對沖」問題十分關鍵。

 

  所謂遣散費,是指僱員工作了兩年或以上後,而又並非因公司冗員過多被炒,離職時可得最後工作月工資三分之一乘以工作年數。假如僱員工作逾五年或以上,就算離職原因是冗員過多,也可得一筆長服金,金額計算與遣散費的公式一樣。

 

  遣散費與長服金其實都是一種失業保險,它們的性質與為了準備退休的強積金風馬牛不相及,把它們搞在一起,不倫不類,亦因此而破壞了強積金的完整性,有必要把對沖機制廢掉,另立一種與強積金無關的失業保險制度。

 

另立新制 解決失業保障問題

 

  這樣做有何好處?從2001至2015年,通過對冲被取走的強積金共約280億元(佔今天強積金總資產低於5%)。對沖的存在大大影響到強積金的效率。強積金的收費率比國外的同類產品高出一個百分點以上,假如可省回這筆流到基金經理口袋的費用,我算過一下,強積金的總資產(因省回1個百分點的費用)比現在起碼可多出445億元。為了280億元而失掉445億元,對打工仔十分不划算。

 

  若是把對冲從強積金拆解出來,改設失業保險,要多少錢?2015年遣散費及長服金共對沖走了33.54億元,我們可寬鬆一點,可假設失業保險每年要賠償50億元。錢從何而來?我不反對僱主與僱員都可供款搞失業保險,另一途經是政府可將某些人建議注入全民退保的1,000億元改為失業保險基金,未來幾十年便都有資金處理失業保險,值得政府考慮,但當然其設計要合理,才可減少道德風險的出現。

 

轉載自: 晴報

 

 《經濟通》所刊的署名及/或不署名文章,相關內容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經濟通》立場,《經濟通》所扮演的角色是提供一個自由言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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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oyki發表於 2016-6-22 02:14 PM
  • #10
  • 強積金的前世、今生、來世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gOH6x9seAwAtdbh6zgsCW2D9-SRxx0gom-HuId3DbdE/edit?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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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oyki發表於 2016-6-20 03:14 PM
  • #9
  • 是法例決定,邊份大攞邊份。

  • 引用 #6 一成 發表於 2016-6-17 09:33 PM

    長期服務金的幣端,就是當你,退休時遇上減人工。這樣會導致長期服務金縮水。而且當時老闆走數極多,強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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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oyki發表於 2016-6-20 03:11 PM
  • #8
  • 係攞大嗰份。

  • 引用 #6 一成 發表於 2016-6-17 09:33 PM

    長期服務金的幣端,就是當你,退休時遇上減人工。這樣會導致長期服務金縮水。而且當時老闆走數極多,強積金 ...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choyki發表於 2016-6-20 03:09 PM
  • #7
  • 長期服務金的原意
    https://www.facebook.com/HKAYC.hk/posts/114559720884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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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成發表於 2016-6-17 09:33 PM via mobile
  • #6
  • 長期服務金的幣端,就是當你,退休時遇上減人工。這樣會導致長期服務金縮水。而且當時老闆走數極多,強積金的好處是避免老闆走數。

    其實長期服務金和強積金是差不多的錢。但通常是攞最大個份,但是我到現在都吾知,是誰決定攞邊一份?

    應該是三分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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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oyki發表於 2016-6-17 07:59 PM
  • #5
  • 如果取消「對沖」,那麼服務超過 5 年,退休時是否可領取「百分百僱主的強積金供款」加「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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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oyki發表於 2016-6-17 06:25 PM
  • #4
  • ...續

    「裸辭」與「失業保險」之間的關係又如何說?為何有「裸辭」,又需要有「失業保險」?
    每個人都有責任為自己將來的退休作出準備,同時也有責任為自己將來失業作出準備。但現時前者有強積金,後者則要僱主負擔?以往一人工作養一家六至十口,現時二人工作養一家二至四口,現時的薪金可以撥 5% 出來為退休作出準備,為何不可撥多一點出來為失業作出準備?
    何不取消「遣散費與長服金」,改為考慮設立「強備金」(「備」即「備用」),僱主、僱員各供款 0.5%,失業時可提取。對於僱主來說,一年供款月薪 6%,連同「強積金」的 60%,合共 66%,較「長服金」的 66.7% 仍低。對於僱員來說,與「強積金」為退休作準備的精神相同,只是換了為失業作準備而已。運作上應合併於強積金,在強積金下分開多些戶口而已。這個初步構思最大的問題是未考慮到服務滿 2 年 / 5 年的問題,變相即使只服務了數個月一樣有「遣散費 / 長服金」。在薪金方面作調節又如何,即起薪薪金降低一點,服務滿 2 年、5 年時加薪顯著些。

    取消「遣散費與長服金」,沒有了「對沖」,全自由行便沒有障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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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oyki發表於 2016-6-17 06:24 PM
  • #3
  • 「每個人都有責任為自己將來的退休作出準備」
    認同,同時每個人也有責任為自己將來失業作出準備。

    「遣散費與長服金其實都是一種失業保險」
    不太認同。
    「遣散費」是與「失業」相關,但「長服金」則應與「退休」相關多些,「長服金」與「強積金」根本上是重疊的,某些情況下(如實行「強積金」初期),「長服金」優於「強積金」,故才實施「對沖」機制而非直接以「強積金」取代「長服金」。
    「強積金」僱主一年供款月薪(上限 $20,000、$25,000、$30,000,視乎哪段期間而定)60%,「長服金」則為最後一個月薪金(上限 $22,500)的 66.7%,多數情況下,最後一個月薪金都較平均薪金高,很多情況下,「長服金」都優於「強積金」。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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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oyki發表於 2016-6-17 06:22 PM
  • #2
  • 「人一生中,可以工作賺錢的時間,不過稍多於 40 年」
    為何「可以工作賺錢的時間只稍多於 40 年」?
    李嘉誠、畢菲特工作賺錢的時間是多少年?

    「保障自己的退休或自己父母的退休,是公民的責任」
    認同,所以我反對「有經濟需要」方案。
    若因不幸有身體缺憾而成為「有經濟需要」者,因而有退保,則我難以反對。
    但因爛賭而成為「有經濟需要」者,因提早分身家給子女而成為「有經濟需要」者(無規定要死後才能分身家,死前分也是可以的),為何可得到退保?死摼死抵而成為「無經濟需要」者卻無退保!所以我反對以是否有經濟需要作準則。

    「離職時可得最後工作月工資三分之一乘以工作年數」
    應該是錯的! http://www.stl.org.hk/right/labor_law/employ_rules_10.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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