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2015
懲罰的力量
上星期,大埔廣場外又出現一幕有金執,二十元紙幣四散一地,雖然為數不多,但始終是錢,奇怪的是只見路人停下來拍攝,卻無人夠膽執起橫財。
原因很簡單,大家有眼睇,上年平安夜告士打道解款車跌出三千萬元,途人爭相搶寶,結果事後一個一個被迅速揪出、被鎖、被控,不單要嘔回所拾得的款項,還要受牢獄之災,至今已有八名市民涉嫌執錢不還而被捕,兩人盜竊罪成,一人被判入獄五個月,需要在獄中度羊年的春節。
前車擺在眼前,誰還敢路上拾遺?記者訪問過路者,大家都很清晰:「犯法㗎,梗係唔執啦!」
看,一次雷霆拘捕已能起如此大的阻嚇作用,也能好好教育市民,路上執錢據為己有,隨時會犯上盜竊罪,這就是為甚麼一個社會需要懲罰,而且那些懲罰不是得把口警告警告再警告,而是要雷厲執行。
跌錢事件先後有46人將700多萬交還警方,試想想,如果沒有第一個被捕者,會有這麼多人把已捧回家的橫財交出來嗎?貪婪之心人皆有之,700多萬啊,如果沒有坐牢之險,我想很多人早已把錢袋袋平安。所以對於集體犯法行為,最有效的阻止方法,就是把捕獲的犯法者果斷又迅速地施以重刑,以起震懾作用。
所以,不要問為甚麼仍有人晚晚「鳩嗚」、個個星期逐區去鬧事,看看上年九月至今,有幾多搞事者被判了罪、坐了牢?答案是一個都沒有。當犯罪的人半年來仍可逍遙法外,仍可大搖大擺繼續犯法,仍可惡形惡相對待抗執法者,誰還會害怕法律?誰還會堅守法律?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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