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2019
慎讀修例 理性分析
反對政府《逃犯條例》修訂的大規模遊行秩序大致良好,但遊行結束後,由激進組織發動的衝擊行動,目無法紀,造成有人受傷則必須受到社會譴責。社會大部分人都會期望,明天立法會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時,議會內外都能理性冷靜,以免矛盾進一步激化,造成社會難以承擔的後果。
事實上,市民的疑慮已被刻意誇大的假設情況進一步加深,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即使道理說盡,恐怕也難完全釋除部分市民的疑慮。不過,為道理,我們,仍要發聲。
為甚麼要修訂《逃犯條例》?今時《條例》有2個漏洞︰一、《條例》不適用於內地、澳門及台灣,法庭不能處理中澳台移交逃犯的要求;二、與港沒有長期協議移交逃犯的國家或地區,現可透過單一個案形式向法庭申請,但就須先由立法會就那個案通過附屬條例,需時28至49天,期間罪犯有機會逃逸。因此,有需要修例以堵漏洞。
反對修例者普遍認為,若要求移交逃犯的國家或地區,其司法制度不及香港般健全便不應移交,尤其是對內地司法制度欠信心,於是反對條例。事實是︰中國已與55個國家簽訂移交逃犯的協議,其中有39個已生效,而沒有協議的國家,例如美加,正如本欄上周已指出,包括賴昌星等也會以個案形式,被引渡回國受審,其他與中國有引渡安排的國家還有意大利、西班牙及法國等歐洲大國。
中國既可從這些西方國家引渡罪犯,為甚麼作為特別行政區的香港偏偏就不可以?最重要是,這些國家都已接受中國是可被移交逃犯的司法管轄區,但今時其中個別國家卻認為,香港不應接受《條例》修訂後的安排!
兩岸雖互不承認對方政府,但2009年4月至2015年6年間,內地亦遣返了446名疑犯到台灣,同時也自台引渡了11名疑犯回內地受審。兩岸尚且能以公義原則移交逃犯,香港反修例的人還有甚麼說得出口的道理?
《條例》修訂後,人權保障將增加,包括雙重犯罪、一罪不兩審等原則,而涉及政治、種族、宗教、國籍等,以及不屬於附列中37項罪類、最高判刑不夠7年或以上,以及可被判死刑的罪行等都不會移交,加上訴訟及條例給予的保障,例如上訴權、司法覆核權、人身保護令、酷刑聲請等,可見引渡或遣返都並非有些人所說般容易。不過,似乎仍有不少港人以為「政治犯」可被移交。
有人揚言,擔心香港法治及司法制度的獨立性會備受壓力,這無疑是侮辱了本港的司法人員。雖然政府高級官員已多次強調,修例有其公義、法治及社會的需要,但有些人堅執不願相信。無論大家相信與否,社會也會希望,明天立法會內外,都是理性而克制的討論和互動,但這期望極可能只是癡人說夢。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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