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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2012

導致離婚的原因,真的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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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敏怡

    何敏怡

    何敏怡律師專長家事及婚姻法,2011年加入咸頓金仕騰律師行。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何律師於1998年獲認許為香港律師,亦是婚姻監禮人,其主要專業服務範疇如下:司法管轄權爭議、離婚和裁判分居、分居協議、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婚前和婚後協議、子女管養權爭議、子女照顧及管束的相關法律程序、已婚或未婚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監護安排的相關法律程序、與《海牙公約》有關的父母擄拐子女離境問題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受託監管人和提供相關協助。

    家事法庭

  上期專欄曾提及很多人有誤解,以為申請離婚的事實會影響贍養費的金額及家庭財產的分配,又或與法庭將子女的管養權判歸哪一方有很大的關係。 法庭考慮的事宜 筆者遇見不少離婚個案的當事人,要求把對方的不是鉅細無遺的寫在法庭文件中,希望法官認定對方是「衰人」導致婚姻破裂,因而可獲判較多的贍養費及財產。根據法例,法庭在決定就婚姻雙方應作出何種贍養費命令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以下事宜:

 

  (一)   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二)   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三)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四)   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五)   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六)  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及

 

  (七)  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 

 

  就子女的贍養費命令,法庭會以子女的最佳福利為依歸,並考慮下列事宜:

 

  (a) 子女的經濟需要;

 

  (b) 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及

 

  (e) 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公平原則」

    

      由此可見,法庭需顧及的事宜眾多及廣泛,況且每個家庭的情況各有不同,很難一概而論說可以獲判多少贍養費及財產。若然結婚多年、有小孩,又或家庭財產是在婚姻期間累積的,則法庭會傾向以「公平原則」分配,以50/50的計算方法,除非有其他的理由可令法庭信服須偏離公平原則。其實社會的價值觀不斷在改變,法庭的判決亦一直在演變。

 

  以前法庭在處理贍養費的案件時會採用「合理需要」為原則,對於富裕的家庭來說會對另一方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尤其是年紀年邁的。因為申請贍養費的一方的合理需要可能只是總家庭財產的很少部分。但若然是一般小康之家,家庭的收入或財產根本不足夠應付另一方及子女的需要,則應付需要會是法庭優先考慮的事宜,申請的一方有機會取得多過百份之五十的財產。

 

  如夫妻只有一婚姻居所,離婚後妻子與年幼子女需要「有瓦遮頭」,妻子可向法庭申請將丈夫於物業的權益轉讓予妻子名下。有時侯轉讓會有條件規限,好像在子女未屆成年時承諾不會變賣物業又或於子女成年時將丈夫原本名下的半份轉讓給子女等等。法庭一般都容許較彈性的條文以切合該家庭的情況。

  

另一方的行為      

 

  所謂清官難審家庭事,在婚姻關係中誰對誰錯並不是法官考慮贍養費及分配財產的重要事宜,除非對方的行為非常惡劣。但若該等行為與財產有關,如其中一方刻意將財產轉移或減少或忽然間增加債項等等,則法庭會考慮該等行為的機會會較大。

 

  那麼子女管養權又如何?筆者會於下期專欄再與讀者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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