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015
按月支付的子女贍養費可加可減
何敏怡
何敏怡
何敏怡律師專長家事及婚姻法,2011年加入咸頓金仕騰律師行。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何律師於1998年獲認許為香港律師,亦是婚姻監禮人,其主要專業服務範疇如下:司法管轄權爭議、離婚和裁判分居、分居協議、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婚前和婚後協議、子女管養權爭議、子女照顧及管束的相關法律程序、已婚或未婚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監護安排的相關法律程序、與《海牙公約》有關的父母擄拐子女離境問題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受託監管人和提供相關協助。家事法庭
前幾天看新聞,看見一宗有關於家事法庭中發生,男方向法庭申請要求減少贍養費的數目被法官拒絕後,拿出刀來自殘的事件。離婚後是否所有瓜葛都能夠了結,並不是每單案件都如是。
子女的贍養費
一般的法庭命令,子女的贍養費需繳付至子女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以較後為準。意即就算子女滿18歲,但仍繼續學業的話,則父母或其中一方仍然需要支付子女的生活費。
除非家庭資產十分龐大,能夠預計子女成長的所需費用及一筆過支付,否則子女的贍養費通常都是按月支付的。不論是雙方同意或經法庭審訊後的數目,每月的贍養費是可以遞增或減少的。可否更改要視乎改變的情況,包括子女的需要增加及支付一方的賺錢能力有變。如果雙方能夠協商,通常都不會再向法庭提出申請。但如收取贍養費的一方向法庭提出申請的話,而反對的一方又以沒有能力支付為反對理由的話,則需要經過披露財政狀況的程序,即俗稱的「報身家」。若然子女年紀仍小的話,贍養費的數目有可能會不斷改變。所以,有些人會在辦理離婚時的贍養費命令中協商加上一些條款,例如按政府每年頒佈的通脹率作指標,自動作出加減。又或者說明由學校或教育機構所收取的費用增加時,會自動相應增加贍養費。此舉可免卻將來時常需要與對方商討增加贍養費的情況。
子女出國留學亦是一個更改贍養費理由。在此情況,由於子女大部分的時間在國外或寄宿學校居住,有些人會要求支付的一方負責直接支付海外的所有費用,而原來在港生活的費用會因應扣減。
減少贍養費
若然經濟情況有變,支付的一方亦可以向法庭申請減少贍養費的金額。通常的情況是支付的一方再婚,有自己新的家庭或子女要供養,又或者因病患無法工作或長期失業等等...
追討贍養費
據筆者所知,在外國一些地方,如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是有官方的機構協助執行贍養費令。故遇上支付一方拖欠贍養費的話,該機構有權力通知支付一方的僱主從薪金中扣除款項、暫停其護照或駕駛執照等。可見這些做法對拖欠者較有阻嚇力。雖然香港現行的法例就所欠的贍養費有利息及附加費的條文,但收取贍養費的一方若然遇到拖欠的情況,只可以找律師或自行處理,畢竟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的人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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