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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2014

你認同綜援案件的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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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敏怡

    何敏怡

    何敏怡律師專長家事及婚姻法,2011年加入咸頓金仕騰律師行。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何律師於1998年獲認許為香港律師,亦是婚姻監禮人,其主要專業服務範疇如下:司法管轄權爭議、離婚和裁判分居、分居協議、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婚前和婚後協議、子女管養權爭議、子女照顧及管束的相關法律程序、已婚或未婚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監護安排的相關法律程序、與《海牙公約》有關的父母擄拐子女離境問題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受託監管人和提供相關協助。

    家事法庭

  最近,終審法院就未居港滿七年的香港居民,是否可以獲得綜援的案件所頒佈的判詞,惹來全城議論紛紛。

 

上訴機制

 

  此乃終審法院的判決,雙方都不可以就該宗案件再上訴,亦即是所謂的「終極判決」。因為是由最高級的法院的法官審理的案件,法律論據亦無需質疑。只是,作為香港人的你,認同判決的內容嗎?

 

  該宗案件的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於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均敗訴。原訟法庭由一位法官審理,上訴法庭由三位法官審理,而終審庭則由五位法官審理。其實,上訴這個機制並不完美,從好的方面看,如下級法院的法官犯錯,則可藉著上訴於較高級的法院糾正錯誤。但從另一方面看,較高級法院的法官就一定對的嗎?如果最高級的法院犯錯又如何?那麼筆者只可以說,「你倒霉。」

 

《基本法》是福是禍?

 

  筆者花了點時間閱讀了該份判詞。簡單來說,法庭認為《基本法》第36條保障香港居民的社會福利待遇,故應該恢復於1997年7月1日的情況,即有「居港一年」的限定條件。政府有權制定政策,但任何於《基本法》生效後對該等權利的限制,必須有合理的基礎,並須受到法院在憲法層面的覆核。即是說,可以改,但改要合理,並會有機會由法院裁決是否合理。

 

  筆者覺得《基本法》改錯名,不是最基本的憲法,似乎名為「最高的憲法」更適合。當初制訂《基本法》時,相信有份參與的委員也未必估計到《基本法》會產生這麼多社會問題,而並非單單只是法律問題。

 

衍生的問題

 

  判詞中提及,政府當初推行單程證的制度,是希望容許家庭團聚及希望舒緩人口老化的問題。

 

  綜援是豁免未成年的小孩就居港七年的限制,而大部份根據單程證來港的,都是要照顧小孩的母親。法庭認為,限制要照顧小孩的母親居港七年的規定等同叫他們不要來,否則他們要依靠其他家庭成員的綜援金過活,連基本生活的需要也會受影響。

 

  換另一個角度看,綜援金的錢從何而來?庫房。庫房的錢從哪裏來?納稅人的錢或其他政府收益。福利,等同是一種權利嗎?如果你申請來港前已經知道香港有七年居港限制的規定,你仍然要來,來了後,就說有這樣的限制對你不公平、這些錢對香港來說根本是微不足道,等等。對土生土長的或曾經為香港付出的人來說,又公平嗎?當然,有些人可能認為基於人道立場,為甚麼連最基本的福利都要吝嗇。但是,當某些社會資源用了在某一方面,可以用在其他方面的自然相應減少。

 

  就該案件的申請人而言,他丈夫已離世,亦承認自己在大陸有房子,只是有非法僭建物,而她的兩名兒子居住在那裏,又沒有能力供養她。如果用團聚及協助照顧下一代為理由的話,似乎兩種情況都不適用。

 

  當財爺經常掛在口邊說要開源節流,醫療開支又令政府頭痛,希望香港人自己買醫療保險。綜援這道門一開,已經有人聲言要挑戰公屋。其他的官司,相信亦陸續有來。

 

  筆者當然尊重法庭的判決,但恕未能認同法庭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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