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2015
「休娛期」的賣淫騙案
藝人賣淫「新聞」每隔一段時間便會出現,尤其在娛樂新聞疲弱的「休娛期」,娛樂版、周刊都會以此作為谷紙辣招,已成為最就手循環再用的板斧,但報道不作實名制,都是用含沙射影,用字母作代號,甚麼S小姐、F歌手,再加一堆欲蓋彌彰的貼士,成為花生友愛玩的估中冇獎遊戲。
早年的影射貼士比較露骨,近年因藝人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遇上誹謗報道,隨時會訴諸法律,為免被告,貼士變得愈來愈模糊,似甲又似乙、丙、丁,完全混淆視聽,藝人無辜被消費,例如林志玲便成受害人,她「生氣了」,誓言訴諸法律,此等官司很長命,打三、五年不定,牽涉龐大訴訟費外,還要花時間精神跟律師開會,三、五年後就算勝數,善忘的大眾早已忘記此事,藝人得到的賠償極其量是個小小道歉啟事和律師費,可謂得不償失,所以很多藝人寧願即時出嚴正聲明澄清也不提控,造謠者又過一關。
讀者何嘗不是被消費?花錢、精神和時間去猜誰賣、誰嫖,卻永不會知答案,此等賣淫報道有如猜猜我是誰騙案。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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