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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經頑石不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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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2019

請李柱銘移去港股頭上的一座山

  • 石鏡泉

    石鏡泉

    石鏡泉是經濟通董事,經濟日報研究部門主管,負責研究部門及副刊部的整體發展及管理。石老師擁有逾20年的媒體及出版業經驗,現為《香港經濟日報》、旗下雜誌、及本網站的專欄作家。 此外,石老師曾出版多本有關投資、金融及財富管理的書籍,並經常在不同的投資及財富管理會議及講座中擔任演講嘉賓。


    政經頑石不低頭

    本欄每日更新

  執筆時是7.1早上7時半,示威者已集結於金鐘區,較早前電視亦播出,磚頭也被集結,部分道路已封閉。稍後會有7.1遊行,重頭戲是7.1晚。筆者估計示威者會有激烈行動,因為G20無談到香港事務。

 

  如果香港一直不安寧,港股可以有多好?今時能使社會安寧及港股向好的,只有李柱銘及香港司法界,因為《逃犯條例》涉法律,只有司法界人士才可有識見、亦即有資格去談,其他人等去談都是可以激情有餘,法理未必足,在此事上即是無理。要聽嗎?

 

李柱銘首倡逃犯送中

 

李柱銘

 

  由於李柱銘1998年於立法會首倡要跟中方談移交逃犯(葉劉淑儀近日在立法會講這段歷史的片段,可掃描QR Code觀看),因此由李柱銘牽頭,去廣邀司法界去公開談今時這《逃犯條例》,是最適當人選。一個公開論壇(最好由一眾電視台和電台去辦),在此時此刻,是很重要的,李柱銘作為人稱的香港民主教父,理應義不容辭。如果這個論壇一直未能舉行,怎辦好?只好由我這法盲,提出些問題讓大家去思考。

 

  有立法會前議員就葉劉淑儀指李柱銘變臉而為李柱銘反擊,其中吳靄儀指出(https://bit.ly/325zFGe),1998年12月民主派已在立法會會議上,要求政府與內地磋商移交協議時,要嚴格遵照聯合國相關範本;李柱銘當年指出,若政府妥協,該黨會「砌她(即時任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到天涯海角」。吳說,當年談不成,其中原因是泛民要求公平審訊標準是要按國際人權公約,但政府說法是要顧及兩地法制差異。

 

  李柱銘稍後亦舉行了個記招,會上他謂,要與內地商討移交安排的前提是給予被告公開、公平審訊,以及內地法治進步,達至國際標準,雖然他見證內地法官由20多年前幾乎無人讀過法律,至今時今日多受法律訓練,然而國家主席習近平卻曾明言不走西方「司法獨立」道路,「法官雖然受法律訓練,但審案時定要聽黨指導,怎會對(內地)司法制度有信心?」

 

  他又稱葉太曾強調須諮詢市民意見,現「提都不提」。

 

  對於以上李柱銘所言,筆者拆分為3部曲來解鈴。

 

  ⑴《逃犯條例》一定要提,一定要續討論,而不能撤回,如果撤回,就是不尊重李柱銘當年的提案,不可以對香港民主教父用人走茶涼的不念恩。《逃犯條例》有其需要的逼切性,只欠怎執行。

 

  ⑵要不要徵詢市民?當然要,但用甚麼方法去徵詢?700萬人每人問,又抑或像找土地建屋一樣去逐區問,應不必嘛?因為《逃犯條例》涉法律專業知識,不像找土地建屋,可以不同持份者有不同意見,《逃犯條例》只有兩個持份者,身有屎的,一定不想通過,身無屎的,為了社會安寧及自身安全,定然想通過,問題是條文細節,這些就是由立法會去代700萬選民去提問,去修訂法案。但我們有些立法會議員,就連二讀也不讓你去辯論、修訂,就判你死刑。即是未辯論已不通過,這和不辯論便通過(政府未做到),同樣不可接受,因為這不是民主社會中應有的議會功能。

 

  ⑶最重要的,當然是要看《逃犯條例》的條文,由於立法會議員都不議,作為關心此條例的人,只好自力更生,做番立法會議員無做的工作,不然便會被人牽住鼻走,支持甚麼、反對甚麼都不知,如此,只好由我這法盲和大家遊一轉有關條例的花園,如有講錯,希望李柱銘或司法界朋友指正。

 

  先看有關該條例的政府文件

 

  相信不少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人,都未看過這些條文,現可補看,簡單言,這些條文謂︰

 

  ⑴涉政治、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的,不可引渡,法輪功在中國被定為邪教,拉得,但在港,一直在尖沙咀碼頭、銅鑼灣天天開鑼,都未被拉,因這是宗教加政治,唔准拉。

 

  ⑵要合雙重犯罪始引渡得,即是有關罪行在香港也屬犯罪的才引渡得,亦即是,疑犯在港犯同樣罪也拉得,才可引渡,簡單講,是罪有應得者始引渡得。

 

  ⑶凡涉死刑者,唔引渡得。

 

  甚麼機構去審視可否引渡?不是行政長官,而是香港的法庭。

 

每周日堵路拖垮股市

 

  李柱銘,你是否對本港法庭的判案能力、司法公正能力有懷疑?認為本港法庭會受到北京壓力,而會枉法?相信不會吧!香港首席法官馬道立謂,法治不是靠講,而是靠做,如本港法庭秉公辦理,可引渡的才可引渡,不可引渡的就不移交,這是否才是彰顯法治,做出來讓市民安心?李柱銘如懷疑本港法庭會枉法,這才是使市民對本港法治最不安心之舉。

 

  法庭判了可引渡,疑犯尚可︰

 

  ⑴上訴。嘩,由高院打到終院得,要律師費?除有法援外,肯定還有一眾的有公義律師、大狀,李柱銘都為民打過不少免費官司啦!

 

  ⑵可作酷刑聲請,話國內有酷刑嘛!咁就酷刑聲請囉,不少非香港人也有酷刑聲請的行街紙啦!

 

  政府文件的第6點,謂︰「我們認為上述的運作程序和保障行之有效,實質上亦符合國際慣例,並一直得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認可。我們認為無需作任何改動,並以免影響其他已生效的現有長期安排。」

 

  假如李柱銘不作公開論辯,亦希望本港有具權威性的司法界人士表示,有關修訂條例的5(a)(b)段(即上述的1至3問)是否真已「符合國際慣例」?如果不符合的話,又要怎修改才可符合國際慣例?李柱銘先生,是你在1998年提出要有引渡逃犯條例的,今如你所謂,有了,總不應一句我反對,就完了吧!提些修改意見,才可使你當年的提案得到落實,好過要抱憾吖。

 

  呀!還有,這個修訂條例是將犯送中、台、澳的,所以不要誤導只是送中,要反,就要反送中台澳,會清楚明白些。

 

  一地經濟、股市,既受大圍因素影響,更受該地政經事件所影響,所以美股升多,A股升少,敘利亞股市更執豆。毫無疑問,今時港股受《逃犯條例》影響大,這件事不解決,每周日都來次堵路,圍這圍那,股市怎會好?所以一定要請李柱銘來,移去港股頭上的一座山才可。

 

葉劉淑儀近日在立法會講這段歷史的片段,可掃描QR Code觀看

 

轉載自: 晴報

 

 《經濟通》所刊的署名及/或不署名文章,相關內容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經濟通》立場,《經濟通》所扮演的角色是提供一個自由言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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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偽民鼠發表於 2019-7-2 06:03 PM
  • #10
  • 每個人都有舊賬,如果係壞賬,小人們真係「一路死得」!

  • 引用 #6 1647 發表於 2019-7-2 11:47 AM

    每個人都有舊帳,喜歡翻人舊帳的人,只會翻人的壞帳不會翻人的好帳,這叫做隱善揚惡,是不道德的,只有小人才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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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偽民鼠發表於 2019-7-2 05:55 PM
  • #9
  • 那些「所謂法律界」當全部香港人都係傻既,唉!人在做天在看。
    涂謹申二十多年前還是有心為香港做點事的,現在成為尊「貴」垃圾議員的他像小丑多過像律師。
    吳小姐更走火入魔,不知為何當年查生會重用她?看來查生還是看錯這個桃谷第七仙!

  • 引用 #2 stanley49 發表於 2019-7-2 08:52 AM

    一針見血,還有—班所謂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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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吡吡發表於 2019-7-2 12:37 PM
  • #8
  • 咁熱嘅天氣,都乾唔到你啲腦水,自己翻翻佢啦!

  • 引用 #5 1647 發表於 2019-7-2 11:37 AM

    今時不同往日,時代會變政策亦會變,過去對的現在未必對,應該要順着潮流,不能一口咬定,以前說過的,就要死咬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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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omo1818發表於 2019-7-2 12:31 PM
  • #7
  • 石 Sir, 講得好. 之前李柱銘都有為佢自己辯護要求對葉劉一齊為呢件事辯論. 我覺得真係有必要. 而且亦應該邀請埋其他一D法律界嘅議員, 律師, 法官去討論, 不論佢哋係贊成或反對, 對於法例應該就係由佢哋互相向公眾說明利弊, 提出如何修訂才合乎國際認可嘅規則, 李生個初心都係希望有公平嘅引渡條例, 咁就將您個初心攞出嚟為香港人修補一下而家嘅撕裂. 真係弊多於利, 咁林鄭唔想用個 "撤" 字都唔得啦!
    另外, 作為一個律師, 應該尊重法治, 無論個人理想幾咁祟高, 違法就係違法, 唔好將咩 "違法達義" 呢D行為美化, 呢D真係荼毒.
    唉! 而家又係電視睇到泛民去將呢D暴行話起因因為林鄭! 呢點唔使您哋開記者會講, 我諗係人都知呢個真係政府錯, 但違法嘅人就要包庇嗎? 我真係希望如果佢哋係負責嘅人, 唔該您先責難一下昨晚個班暴徒或衝動的年輕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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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47發表於 2019-7-2 11:47 AM
  • #6
  • 每個人都有舊帳,喜歡翻人舊帳的人,只會翻人的壞帳不會翻人的好帳,這叫做隱善揚惡,是不道德的,只有小人才會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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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47發表於 2019-7-2 11:37 AM
  • #5
  • 今時不同往日,時代會變政策亦會變,過去對的現在未必對,應該要順着潮流,不能一口咬定,以前說過的,就要死咬住人,對不?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吡吡發表於 2019-7-2 09:55 AM
  • #4
  • 見到石SIR咁用心寫,我真係有心痛,心痛石SIR為咗啲廢人,咁多心思同佢地解釋,太嘥料了!

    他們聽到了,但不明白,他們看到了,也不認得!快把一人一票,交在他們手中,好讓我來續一收買吧。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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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者千慮發表於 2019-7-2 09:29 AM
  • #3
  • 個案細節洩露問題或公開討論值得留意,若引渡內地不人道,立法會公開個案或特首特權同樣對犯人不公,不如想想如何解決

    文中節錄:
    審議一次性個案移交時,有關的案情在 立法會討論時會被公開,而涉案人士的個人資料在公開討論期間無論披露與否,都會驚動逃犯即時潛逃。如之後有聆訊,逃犯也可以其個案細節已被洩露或公開討論,違反其接受公平聆訊的機會,提出司法挑戰。

    I right, you wrong, shut up,態度上有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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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anley49發表於 2019-7-2 08:52 AM
  • #2
  • 一針見血,還有—班所謂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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