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3/2015
從柴靜看《羅伯特議事規則》
最近,中國著名主播柴靜製作了一部紀錄片《穹頂之下》,對中國大陸人民長年在空氣污染的霧霾之下生活,以廣泛的訪問,充足數據、事實、理論、觀察提出批評,在短短兩三天時間就得到兩億點擊率,引發熱烈議論,但突然在大陸各網站都停止了播放。有關對她個人和製作這部影片的動機,更有許多猜測和批評。這時候,我也看到大陸網民中,有人指出,柴靜不是不可以批評,但追究動機,指斥為投機,則是離題的誅心之論。
其中有人引述了享譽全球的開會寶典《羅伯特議事規則》規定:「不許質疑動機——不能以道德的名義去懷疑別人的動機。」不論指為「投機」還是指為出自「私心」,都是對動機的質疑,是以道德的名義,展開道德批判。
為甚麼不能質疑動機?首先因為動機是摸不著、看不見、不可證實的東西;就像我們說不能誅心,因為心之為心,即不可問。其次《羅伯特議事規則》指出開會要審議的不是某個人,而是某件事情,對動機的懷疑和揭露本身就是對議題的偏離;第三,利己性是人類共有的本性,在不侵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並不為過,所以指責他人的動機毫無意義,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增加矛盾。
動機是與效果相對的用詞。若只重動機不問結果,那麼無論做了多少壞事,都可以說我的本心是好的,是為你好,動機是純正和良善,是為了愛國愛港,於是就藉此逃避苛責。
對於柴靜的動機的議論,使我再翻看《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RONR)。
議會規矩多避免爭執
這是一本由美國將領亨利·馬丁·羅伯特(Henry Martyn Robert,1837年-1923年)於1876年出版的手冊,蒐集並改編美國國會的議事程式,使之普及於美國民間組織,也是目前美國以至全球最廣泛使用的議事規範。《羅伯特議事規則》經歷百年修改,最新版本(第11版)於2011年發行,由一批議事學者參與修訂。
《羅伯特議事規則》本質上屬於對社團和會議進行有效率的民主化運營的操作手冊,可以為不同群體間交換意見、達成和諧提供約定俗成的規範。
《羅伯特議事規則》初版原名為《議事規則袖珍手冊》(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 for Deliberative Assemblies)。此書所規範的議事程序,大多參考自美國眾議院的議事規則,改寫、修正以適用於普通的美國組織。羅伯特對議事程序的興趣始於1863年一場由他擔任主席的教會會議,他在那場會議中深刻體悟自己並不具備主持會議所需的知識。在他日後參與的組織中,他發現來自全美各地的與會者對議事規則有著非常不同的觀點,這些不同往往導致衝突,阻礙組織運作。他最終確信應該要有一本手冊,使各種組織能有相同的議事規則。
早在1917年,孫中山先生苦於中國人開會雜亂無章,親自翻譯了《羅伯特議事規則》,名叫《民權初步》。近年《羅伯特議事規則》的中文全譯本於2008年初版,是根據2000年原書第十版修訂本翻譯的,由大陸格致出版社出版,全書650頁,厚厚一本。
美國人崇尚自由,但美國人對待開會卻是嚴肅認真的,美國人是會少規矩多。說到開會的規矩,世界上恐怕沒有人比得上美國人的規矩更多。厚厚的開會規則《羅伯特議事規則》在世界上是獨一無二的。內容非常詳細,包羅萬象,有專門講主持會議的主席的規則,有針對會議秘書的規則,當然大量是有關普通與會者的規則,有針對不同意見的提出和表達的規則,有關辯論的規則,還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況下的表決規則。
規則背後的邏輯很有意思。比如,有關動議、附議、反對和表決的一些規則是為了避免爭執。原則上,現在,在美國的國會、法院和大大小小的會議上,在規範的制約下,是不允許爭執的。如果一個人對某動議有不同意見,怎麼辦呢?他首先必須想到的是,按照規則是不是還有他的發言時間以及是甚麼時候。其次,當他表達自己的不同意見時,要向會議主持者說話,而不能向意見不同的對手說話。在不同意見的對手之間的你來我往的罵戰,是規則所禁止的。國會辯論時,議員說話的對象是主持的議長。法庭上當事雙方的律師也是不能直接對話的,因為一對話法庭就會變成吵架的場所。規則規定,律師只能和法官對話,向陪審團呈示證據;而陪審團按照規則自始至終是「啞巴」。不同觀點和不同利益之間的針鋒相對,就是這樣在規則的約束下,間接地實現的。
5點規則實現公平、效率
《羅伯特議事規則》是在洞徹人性的基礎上,經過精心琢磨而設計的。議事規則所追求的原則和精神,是它的精華和意義所在。它的根本原則有以下幾點:
(1) 平衡:保護各種人和人群的權利,包括意見佔多數的人,也包括意見佔少數的人,甚至是每一個人,即使那些沒有出席會議的人,從而最終做到保護所有這些人組成的整體的權利。正是幾百年來,人們對這種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換來了議事規則今天的發展。
(2) 對領袖權力的制約:全體成員按照自己的意願選出領袖,並將一部分權力交給領袖,但是同時,全體成員必須保留一部分權力,使自己仍舊能夠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務,避免領袖的權力過大,避免領袖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在全體的頭上。
(3) 多數原則:多數人的意志將成為總體的意志。
(4) 辯論原則:所有決定必須是在經過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辯論協商之後才能作出。每個人都有權利通過辯論說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這個意志變成總體的意志。
(5) 總體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護總體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和平衡每一成員的權利,然後,依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事。
正是這種對細節把握得精緻完美的規則,才最大化地實現了公平與效率。
「一分鐘閱讀」推介書籍
《羅伯特議事規則》
作者:亨利‧羅伯特
由 格致出版社 出版
(天地、商務、三聯及誠品有售)
本文摘自香港電台第一台 (FM92.6-94.4) 李怡主持的《一分鐘閱讀》。該節目逢周一至周五播出,並存載於港台網站 (rthk.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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