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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法令不明 公義全失

  自終審法院上周裁定,以自己的手機或電腦犯案不算是「不誠實取用電腦」後,有裁判法院日前首次審理涉及相同控罪的一宗偷拍案,結果被告獲撤銷控罪,僅被判自簽擔保及守行為1年。本欄早已指出,有些事情明明難逃公義,卻由於法律漏洞,犯案者得以逍遙法外,而這就是「公義」?

 

  這宗由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發生於2015年11月,有名男子在朗豪坊偷拍男童如廁,故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案情透露,被告曾在警誡下稱是一時衝動偷拍,並曾於去年8月認罪,但受協和小學教師洩露小一面試試題案上訴的影響,訴訟一直輾轉拖延至上周終審法院釐清相關控罪的定義,而法院則基於控方檢控的表現,又考慮到程序對被告有不公平的地方,遂有以上裁決。

 

  不過,被告獲撤控等如毋須承擔刑責,被「放生」了!

 

  一般市民很難想像,以上案例對現正以相同控罪檢控的訴訟會有甚麼影響,但對偷拍、偷影這類漸趨普遍的行為(日前又將有1名男實習醫生因涉嫌偷拍男護士而被警方控以「遊蕩」罪),執法及司法部門今時應以「遊蕩」、「有違公德」還是維持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等罪檢控,才可更準確地描述涉案的不法行為及其嚴重性,同時又可以把犯人繩之於法,以彰公義?

 

  於26年前立法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在科技飛躍發展下,明顯未能與時並進。法例修訂不及時,控罪中,「電腦」的定義是否可涵蓋手機,可能也會引起控辯雙方的一番爭論,情況就如控方指被告用刀殺人,以今時律師咬文嚼字的做法,可能又要爭拗那是一把不鏽鋼、生鐵,還是陶瓷刀?甚至紙造的「刀」,沒有手柄、用來鎅豆腐的「刀」,在法律上是否「刀」,同樣都可能會成為真兇脫罪的理由。

 

  若從這角度去看,普通市民與法律專業人士及法學專家所看到的世界和事實便真會有很大的差距,而香港就會變得有法無情。這裏的「情」不是一種欠客觀理性的情緒,而是公義所需要的一份合情合理的「情」。

 

  戰國末期的思想家韓非對「法」有這樣解讀︰政府要明文頒布法令,好讓民眾知道賞罰的準則。(「憲令着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行為越界、犯法,便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和後果;若罪犯可因為法律訴訟那像一場場辯論比賽的性質而得以脫罪,就只會鼓勵一些律師繼續從條文中咬文嚼字,替一些實際做過犯法行為的人提供脫罪的機會。如此「法治」、如此司法制度,既可笑,亦復可悲。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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