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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平衡利益 保障私隱

  有男女藝人在的士車廂內的親密行為懷疑被人偷拍後,片段被人發表及傳播。雖然大部分市民只會注意相關藝人的反應及事件發展,但今時各種攝錄裝置已十分普及,其實更值得公眾關注的,還是保障及公開私隱的細節。

 

  私隱專員公署已表明,的士屬「半私人空間」,車廂內安裝的攝錄裝置,旨在收集乘客影像及/或聲音,而管有或使用以上影音資料的人士及機構,都必須遵守《私隱條例》規定及其6項資料保障原則,例如須符實際需要及要在車廂內顯眼位置,提醒乘客閉路電視運作中。若用於《條例》規定以外的用途,便有可能違反了相關原則。

 

  日前運輸署已表示,擬修訂的士閉路電視的指引,包括加強軟件保安、防止外洩,但「指引」並非《條例》,沒有法律約束力,怎樣在既能阻嚇偷拍,市民又不必再顧慮私隱被人侵犯;更重要的是,資料可用作識別個別人士,打擊罪行等三者之間,如何平衡個人及社會的利益,的確令人費煞思量。

 

  的士司機侵犯乘客私隱早有前科,2006年底就有司機偷拍女乘客哺育情況,再在網上發布照片而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可是終審法院早前關於「取用電腦」的裁決,將令檢控有更高難度。如果根據現時《私隱條例》作刑事檢控偷拍或偷窺等行為,會否更為簡便?

 

  今次的士偷拍事件,除了私隱的關注外,男女藝人作為公眾人物,他們的私隱是否也受到保障,而導致「偷拍」是否成立等,也頗具爭議。曾有一名藝人投訴記者在醫院外,遠距離「偷拍」他,結果記者獲裁定無罪;另一記者用長鏡頭拍攝另一藝人家中情況,則被裁定有罪。杜絕「偷拍」、保障個人私隱及公眾利益就是如此不容易。

 

  其實,一般人較難理解的士作為公共車輛,為甚麼會被私隱公署界定為「半私人空間」,而巴士、港鐵上,乘客「攬攬咀咀」的親密行為,一旦被人「偷拍」、發布則不獲保障?

 

  今時有個頗矛盾而有趣的社會現象︰不少人都愛在社交媒體上透露私隱,頗有「拉高內衣,示人肚皮」的感覺;另一方面,當他們自行公布的私隱或其他私隱被披露的「效果」不理想時,卻又會投訴私隱受到侵犯。

 

  當社媒推介附近有甚麼食肆、消費點時,大家通常都不會抗拒,但當社媒向你在社媒的「朋友」通報你的行蹤時,你便顧慮多多。對個人私隱,「為我所用,就可公開;不為我用,便說侵犯」,是否有點吊詭?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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