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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完善法例 封堵漏洞

  消委會日前點名譴責4間健身中心,批評中心職員涉嫌以不良銷售手法,誘騙顧客簽約,自去年至今,收到超過200宗投訴都是關於這4間中心,總額高達930萬元。無論是威逼或利誘,這類以不良手法達成交易的投訴亦非始於今日,為甚麼至今香港仍無法透過立法及執法,徹底杜絕這類令市民髮指的不法行為?

 

  雖然海關已經以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拘控其中3間健身中心共14人,而執法行動仍在進行中,但能否成功檢控,尚須拭目以待。即使這4間健身中心因而結業,日後它們又會否借屍還魂,另使4間甚至更多的無良健身中心翻生,誘逼顧客?

 

  最令人憤慨的是,今次個案中,有名患有腦退化症的女士疑被中心職員慫恿,支付了175萬元購買15年健身會籍,其中有60萬元竟是財務公司貸款!有議員建議政府,要參考英國做法,訂立法案,以保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議員建議,若他們經過專業評估,證明他們並沒有能力作出相關決定,有關合約便應被視作無效。

 

  此外,目前的《商品說明條例》其實只涵蓋了「威嚇」情況,但今次健身中心以填問卷的「新招」,誘騙事主到中心再接受密集式促銷,可能就難令那些無良促銷者入罪。法例條文未能與時並進,有時反而讓犯法者逍遙法外,公義未能得以彰顯,協和小學教師洩露小一面試試題案就是好例子。

 

  案件是5年前,協和小學3名女教師以自己手機拍攝小一入學試題後,傳給朋友及舊同學,使部分考生可預先作準備,教師因而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案件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法官卻一致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理由是當任何人使用自己的電腦,而過程中不涉及取用其他人的電腦,便不算犯法!

 

  終院法官當然有他們的法理根據,但案情透露,那幾名被告的確有刻意洩露試題的行為,至於是否「不誠實取用」或「盜用」,在普通人的一般認知中,這與案件中「通水」、「出貓」、作弊等製造不公平的本質根本沒有多大關係,學生、家長,乃至任何人都不應該這樣做,以免影響面試的公平性,而為人師表更不應該明知故犯,知法犯法。

 

  香港自詡為「法治社會」,有些事情明明難逃公義,卻容許有人走法律罅、鑽條文的空子,甚至有人認為這個情況要判有罪,而那些情況則判無辜,今時社會有些事情荒謬之處,莫過於此,實在值得法律界人士、社會好好深思,甚麼才是真正法治而不是咬文嚼字。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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