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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5

誹謗難入罪

  最近熱話,當然是特首梁振英向練乙錚及《信報》發律師信,在這事件上有兩點令我疑惑。

 

  首先,練乙錚在文章中提到「梁氏暗地裏炮製了一個帶有廣泛欺騙性的黑底民意……」而所謂的「黑底民意」是甚麼意思呢?當時的「民意」多由本港的大學進行抽樣調查後搜集得來,難道這是指梁振英用他的方法影響受訪者?實在令我有點費解。

 

  特首向傳媒機構及資深傳媒工作者發律師信,的確是一件很嚴重的事,亦容易令人覺得特首有打壓言論之意。或者我習慣了逆向思維,令我反思,作為一個公眾人物,在甚麼情況下,才能發律師信呢?翻查香港法例第21章《誹謗條例》第5條,釐定了誹謗的定義:「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根據這個定義,要證明發布者是明知內容是虛假非常困難,所以亦難以入罪。


 
轉載自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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