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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2013

樓花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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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敦敬

    汪敦敬先生從事地產代理業30年以上,創辦祥益地產,認為中小企不要模仿大公司的經營方針,應發展屬於自己獨有的策略去開發藍海市場。

    撰寫樓市評論文章20多年,於2009年金融海嘯後認為市場會出現新的秩序及邏輯,主力撰寫有關新常態(new normal)文章,更強調在機會成本的法則下「買不買樓也充滿風險」甚至「不買樓的風險更大」!

    近年汪氏提倡「平民財技」,認為在波譎雲詭的世道中一般市民也應該講究理財的技術,故撰寫普羅大眾也能掌握的財技分享。

    汪敦敬經營企業的格言是「上善若水」,認為營商要「追求增值不求奪財」,祥益地產高度參與社區公益及慈善活動,融為一體!


    樓市點評

    本欄隔周更新

  4月29日,樓花的銷售規管將由「自管」年代進入「他管」年代,這是一個改革。為免與我公職上的角色有衝突,以下的評論是根據傳媒訪問我時,用作回應的資料。

 

  我認為規管樓花的新法例如果要為消費者帶來更大的權益,應在代理權和資訊透明上作出進步。香港樓花買家一向是「無代理狀態」,樓花的代理往往只代表發展商,房地產在香港發展如此成熟,竟可以容許消費者長期不公平在「無代理狀態」,算是可恥!

 

  香港普遍市民甚至精英份子都對代理權的概念比較模糊,筆者曾在立法會曾反映「無代理狀態」的情況,但當時充斥大律師的立法會居然也不能夠一時弄清楚,更有同業聲稱他們會向買家負責。其實在過去樓花銷售中,所謂能向買家負責的,只是引用地產代理條例去監察代理人的行為是否能夠保障客戶,但如果買家根本不是代理人的客戶時,許多偏頗的行為是不可以受到制約!因此,我認為能給回買家代理權的責任是神聖不可侵犯!

 

  據記者說在有關新例的指引中,已聲明買家是有權選擇委託只代表自己的單邊代理!這點筆者是歡迎的,但是政府不單要恢復消費者選擇代理人的權利,更加重要的是,讓這種制度在市場中能有效暢順地運作,保障不是空談,是要落實!

 

  政府顯然想透過規管樓花的新例去保護消費者,但不可以因為這些規定而影響到其他代理的合理參與空間,否則就會製造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最近,有一些經營樓花的地產代理已在市場上發出流言:「新例下細行無得做樓花!」我認為上述行家會錯意,我相信類似『謠言』是源於有關法例規定發展商在價單上要印上代理的名字,有關規定的原意相信是要消費者清楚代表發展商的地產代理,但是買家有權委託單邊代理,當然不需要、亦不可能遵守以上的規定,否則買家不是等於沒有委任自己代理的權利?又或者買家的代理人變相由發展商規定?法例當然不會如此笑話,我認為有關監管機構應作出澄清,以免視聽被混淆。

 

  樓花規管法例未必容易監管奏效,例如單邊代理可能會受到發展商的冷待。筆者所經營的地產公司不願意去做一手樓,就是因為覺得多數的發售分配都不公允,推介時感到難以保持中立,生意得失事小,買家的權利如何受保障?如果將來只代表買家的地產代理,是不可以得到公平的發售分配的話,那同樣是對買家不利,政府規管一手樓,其概念是視一手樓買家的權利為公眾利益!視樓花供應為公眾資源,如果單邊代理是不可以發揮其銷售功能的話,樓花市場仍然是由發展商操縱大局,消費者權益未必會得到改善!

 

  如果新樓市場連代表買家的單邊代理也容不下,又如何可以保障到消費者呢?

 

  新階段的樓花市場應講究公開透明,邏輯地說,太少數人參與的市場較容易黑箱作業,造成合謀銷售的機會也增加,更多人參與的市場是更容易使資訊被公開以達至更高的透明度,所以單邊代理才是買家權益的核心。至於說買家單邊代理的佣金是由買家直接支付,還是可以由成交回贈中抽取,這需由市場決定及在法律觀點上修正,我認為是可以克服到的技術性問題。

 

  另一令人關注的是偷步銷售問題,以之前的樓花銷售雖然規定了價單出了後3天後才能賣樓,但不少人、行家和傳媒也覺得其實不少成交是在未出價單前已內定和已排列好!買家權益保障並沒有提高,無論將來新例有任何限制也好,這種內定風氣亦會陰魂不散,新例是否有效令人十分存疑!我認為起碼成交要real time實時上網,而且要廣泛實施神秘顧客制度!大家想一想,樓花銷售已是眾矢之的,與其傳媒及政黨也會去「放蛇」測試新制度下的有效性,何不索性建立健全的神秘顧客制度,令其檢核結果有持續性,更科學地前進,這樣才可重建公眾的信心。

 

 

 《經濟通》所刊的署名及/或不署名文章,相關內容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經濟通》立場,《經濟通》所扮演的角色是提供一個自由言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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