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2015
小股東可以不接受收購
上次提到,我的姊妹Tracy早前買了一隻內房股佳兆業(01638),誰不知該公司出現財困,幸好有白武士融創中國(01918)出手相救,而且,該公司還向佳兆業其餘小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Tracy不明白為何融創購入了佳兆業的控制性股權後,還要以同樣價格,向其餘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我向她解釋,這是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為了保障小股東權益的一種要求,因為一家公司的主要股權易手,未必是其他股東同意或者喜歡的,因此,為了公平起見,收購方有責任向其餘股東,以同樣價格提出收購,讓不願意新股東入主的小股東,有一個退場的機會,又或者讓他們享有原來股東所得的收購溢價!
「但我可以不接受嗎?」Tracy認真地問我。
「當然可以!提出全面收購是收購方的責任,小股東沒有義務一定要接受。正如我所說,如果妳不喜歡新入主的大股東,妳有一個公平的退場機會,但如果妳喜歡新的大股東,妳當然不需要將股票賣給他!又或者,妳再等價位更好時在市場沽售。」
「哦,我明白,這也合理!」
「妳知道嗎?其實很多時,收購方都不大願意提出全面收購,因為提出全面收購的成本很高。妳可以想像,除了給包銷商的佣金外,收購方還要真金白銀預備多一筆錢去作收購呀!今時今日,對於很多大股東來說,只要能夠控制一家公司便可以,沒有必要持有該公司100%股權。而要控制一家公司,只要持有該公司51%股權便可。而如果股權分散,很多時,持有30%多一點已經足夠了。因此,過去的全面收購觸發點是35%的,但由於很多公司都刻意迴避,只持有該公司34.99%股權,因此,後來證監會修訂收購合併守則,將全面收購的觸發點,由35%䧏至現在的30%。」
「哦,原來還有一段古!」
「嗯,其實,還有一種情況是會觸發全面收購的!」
「呀,是甚麼情況?」
「那就是當一家公司已經持有另一家公司30%具投票權的股份,但又未到50%的話,只要在隨後12個月內再增持2%具投票權的股份,該公司便要按收購合併守則提出一次全面收購,讓其他股東有一個退場機會。」
「為甚麼會有這種情況?」
「例如第一次持股超過30%之後提出過全面收購,但接受的股份,連同之前已經持有的部分,都未超過50%的話,只要在隨後的12個月內再增持多麼2%,便要再提出全面收購。」
「嗯,這個道理是?」
「如果已經持有50%股權,那就等於控制了該公司,但如果只是30-50%股權的話,其實未必可以真正控制該公司。但如果某公司有意這樣做,便需要再次給予機會其他股東,讓他們有機會退場。」
「嘩,看來要完全控制一間公司也是過五關斬六將呢!」
「是呀!但有些情況下,例如一些發行新股等技術性的原因,令到原來持有30-50%股權的主要股東,會增持超過2%股權的話,他們是可以向證監會申請豁免提出『全面收購』的!」
「哦,是這樣嗎?似乎很複雜呢!」Tracy似乎已經跟不上了,所以,我們的WhatsApp對話就此結束。
作者電郵:tong_lydia223@yahoo.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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