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7/2021
煽動他人,不需有「他人」也有罪
去年7月1日,被告唐英傑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第一日,駕著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電單車,在灣仔一帶行駛,多次衝破幾道警方防線,數名警員追截時受傷。
他為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被告,三名法官裁定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項罪名成立,今午判刑。這是第一宗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備受關注。
有大律師在電台評論時指國安法法例不清晰,這並不中肯。國安法比許多西方國家,包括英美都完整,例如說分裂國家就必須有組織、策劃、實施和參與;只是叫叫口號這些行為不算。被告刻意挑選作案日期、時間、地點及手法,反映他是有明顯意圖。
他事先策劃在七一當天,國安法實施第一天,展示「光時」標語,用意明顯;期間不斷有人向他提供警方佈防等資訊,他駕駛電單車在市區遊走,希望吸引別人注意,所以他必然知道其行為是有機會觸犯《港區國安法》。
又有電台節目主持仍在爭論怎樣講那個口號才叫違法。事實上,叫叫口號不一定干犯國安法,而應了解和配合叫口號的人意圖,與及和環境證據是否已達到干犯國安法的門檻。
法官判詞指法庭有考慮「光時」標語旗幟在本案的情況,認為被告展示它是可以煽動他人作出分裂行為,而在案發時,被告知道該標語有分裂意味。被告展示標語,屬有意圖向他人宣揚分裂,並有意圖煽動他人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是無需證明有人因被告煽動而作出分裂行為的。即如有人意圖傷人,是不用有人真的受傷,只是其意圖有機達到傷人後果,他已干犯傷人法例。這是普通法原則。即如有人策劃一次恐佈襲擊,但沒有成功,是否等於他沒有犯法?
(晴報圖片)
竟然有評論說他開車撞向警員的行為,只是危險駕駛,不構成恐怖活動。首先,警方當時已經舉起紫旗,警告被告有機會干犯國安法;他明知情況,卻沒有在警方防線前停下電單車,反而撞向警員。試問這行為又怎會是一單交通事件?
他的行為是百分百對警方和香港法治的刻意挑戰,行為又涉及嚴重暴力及危險行為,嚴重危及公眾安全。法庭認為被告行為對社會構成重大傷害,他透過恐嚇不認同其理念的公眾,以達致宣揚其政治理念的目的,故裁定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項罪名成立,
還有電台節目主持人和論者仍然說「光時」口號有分裂國家意思,但不會成為案例。當然不是說你在家擁有印有這8個字的T恤就犯法,始終要看環境證供和被告意圖。但法官已經說他接納了控方專家證人的解釋,同時亦指出辯方專家證人並不反對光時口號帶有港獨意思。故此案「光時」口號帶有分裂國家意圖,如果有人仍然堅持用這個口號的話,很大機會給人以為他有分裂國家的意圖,這便有機會觸犯法例。
又有人質疑審訊不設陪審團不公。但事實是被告曾申請司法覆核欲推翻決定,但申請被拒。三位法官均認為即使沒有陪審團,但所有舉證責任、舉證標準、無罪推定、公平審訊權利及保持緘默權利等法律原則,與一般設有陪審團的審訊沒分別。
何況所有在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的案件,都是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接受審判,卻從沒出現不公正的情況,故此案件不管有沒有陪審團,其審判都是一個公平公正的。更何況審訊有三名法官,更加安全和公正。
有些事,是非明顯,只不過有人不肯接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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