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極速報價
  • |

22/01/2021

向David Perry施壓 英國人講一套做一套

  • 加入最愛專欄
  • 收藏文章

 

  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原先來港代表律政司,擔任黎智英等人所涉未經批准集結案的主控官,受聘後卻受到英國社會的壓力和批評,英國外相藍韜文更批評Perry「唯利是圖」。這是甚麼話!

 

  律政司一直有聘請檢控官的做法,多以本地大律師為優先考慮,亦有向海外招手,可能基於案件的複雜性或專業性,例如海洋法和人權法等,律政司相信對本地法律的發展有幫助,便會外聘律師到港。

 

  況且聘任海外律師需要法庭批准,並非律政司可以自把自為,而今次風波中的主角David Perry,亦自2010年10月多次來港處理檢控工作,包括檢控前特首曾蔭權、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等,所以這一次並沒有甚麼特別之處。

 

  英國不是一直強調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嗎?為甚麼對David Perry來港擔黎智英等人案主控官,這麽著緊呢?這次高調介入,既有現任英外相藍韜文指David Perry接辦此案,令人覺得唯利是圖、不道德;又有前外相聶偉敬在報章批評David Perry,指他有權因「良知」而拒絕受聘。

 

  先從普通法裏面兩個原則去看,第一、理論上大律師是不可拒絕辦理案件的,即Cab Rank Rule,原因就是要表明法律公正,不偏不倚;不管他代表了一件案的主控或抗辯一方,他不能先衡量對主控還是辯方有利,才決定接班案件,所以基本原則是第一個找他的人,他就要承辦。

 

  另一個原則就是同等火力Equality of Arms,意思就是當有一方使用、超級大狀、御用大律師時,另一方沒有律師代表,這便是火力不對稱。維持這原則亦是司法公義的一部分,之所以有法律援助的出現。

 

  以此案為例, David Perry是沒有理由拒絕案件的;有人以英國大律師行為守則第C30條,指有關原則並不適用在海外的案件。對David Perry而言,他當然是可以此理由而一早拒絕,而不是現在其他人為了不讓他擔任主控而找出來的藉口。而從他的情況看,他是迫不得已才在這個時候推卻的。

 

  此外,在控方角度看,大部分被告的辯護律師都是星級,所動用的火力強橫,他有理由亦有責任聘請對等火力的主控官,去打這場官司。故在法律層面上,聘請David Perry 是沒有任何值得爭議的地方。

 

  藍韜文以David Perry接辦此案主控,是唯利是圖,是不道德向David Perry施壓;若David Perry 今次是接受黎智英等人邀請擔任辯方律師時,那麼特區政府可否以同樣理由,說Perry唯利是圖、不道德向他施壓呢?

 

  聶偉敬批評David Perry,指他有權因「良知」而拒絕受聘;那麼特區政府又可否以相同原則叫接辦此案辯方律師,有權因「良知」而拒絕受聘呢?

 

  現在施壓的人好像站在道德高地,卻是偷換概念,以政治凌駕法治,那些律師郭榮鏗、涂謹申和楊岳橋之流,為何不走出來講話?更何況今次檢控是引用英國殖民地時代的《公安條例》,而不是英國外相以為的《港區國安法》,水平之差,令人發笑。

 

  英國人口口聲聲說要中國政府恪守中英聯合聲明,聯合聲明中不是已提到了香港有獨立的司法權管轄權嗎?還有終審法院有權可以委任海外法官嗎?讓David Perry或任何一個行普通法的法官來港接辦任何案件,才是彰顯法治、尊重基本法,讓一國兩制成功,讓中英聯合聲明真正落實。

 

  今日英國人卻自行摧毀香港法治,一方面叫中國恪守聯合聲明,自己卻去摧毁它。是甚麼意圖?或許一手摧毁香港法治,好把污水撥去中國,害中國負上破壞基本法,不恪守中英聯合聲明的責任。

 

  英國有人權律師以恥辱的來源形容David Perry接辦此案,或許他指錯了對象,應該羞恥的是英國政府。 

 

 

 《經濟通》所刊的署名及/或不署名文章,相關內容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經濟通》立場,《經濟通》所扮演的角色是提供一個自由言論平台。

《說說心理話》 消費能獲取快樂?買不起,不如花光錢錢$$?「習得性無助」有何影響?一起看看正確理財觀念。► 即睇

我要回應

你可能感興趣

版主留言

放大顯示
風水蔣知識
最緊要健康
精選文章
  • 生活
  • DIVA
  • 健康好人生
專業版
HV2
精裝版
SV2
串流版
IQ 登入
強化版
TQ
強化版
M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