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2/2018
朱凱迪立場隱晦,咎由自取;建制若借勢彈劾,乘人之危
選舉主任以「隱晦支持港獨」,裁定立法會議員朱凱迪不能參加村代表選舉,又引起爭議。卻其實,是朱凱迪咎由自取。
朱凱迪沒責任嗎?
選舉主任兩度提問,但朱凱廸未正面回答問題,選舉主任第一次提出5條問題,包括他是否同意中國擁有香港主權、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等,但他的回覆按現行憲制安排他同意。甚麼叫「按現行憲制安排」,這擺明是不真誠,這不是叫選舉主任「覺得」你「不真誠」嗎?
為何那麼兒戲?
這不是玩泥沙,是選舉工程,犯不著玩文字花。
好了,第二次選舉主任直接問他,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選項,他仍是走曲線繞圈,回應令人質疑他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
正因為他的「回覆」不堪,最終他參選元朗八鄉元崗新村居民代表選舉,選舉主任裁定其參選提名無效。
提名無效乃按鄉郊代表選舉條例24條
泛民聲明指出,基本法第104條,要求公職人員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並不包括鄉郊代表,批評決定是劃上紅綫,擔心政治審查,將會延至下屆區議會及立法會選舉中。
泛民是捉錯用神,還是混淆視聽?
選舉主任已強調是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而作出的裁決,而不是根據基本法第104條。《鄉郊代表選舉條例》24條中提到:
「除非提名某人為鄉郊地區的選舉的候選人的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該人不得獲有效提名。」
不是很請楚了嗎?
泛民又說相關條例24條只要求參選人提交聲明,沒有賦予選舉主任權利進行政治審查、審視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選舉主任真的沒權,只是收了聲明便放行嗎?
這可從2018年2月陳浩天選舉呈請敗訴中找答案,高院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明確指出,選舉主任有實際權力,客觀判斷參選人是否效忠特區,及考慮法定聲明以外的資料。
法官指選舉主任有權判斷參選人資格
高院法官區慶祥認為法定聲明中效忠特區是一個「實質」的要求,故「很難說選舉主任沒有法定權力去判斷提名人有沒有實際上符合(效忠要求)」,這是顯而易見的。
其實在陳浩天案中,高院法官區慶祥亦指如果參選人簽署聲明效忠特區的話,「將構成有力的表面客觀證據,證明參選人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所以如果參選人遞交了提名表格及簽署的法定聲明,一般視作已符合法定聲明的要求」,除非選舉主任須有「令人信服和清晰有力」的證據,顯示參選人明顯的無意效忠特區及擁護《基本法》,並必須給參選人合理機會解釋。
由此推斷,若朱凱迪「乖乖的」簽署了聲明,相信選舉主任很難拒絕他的提名。可是,朱凱迪兩次都不直接說反對港獨,是他自己打倒自己。
但朱凱迪不但不承認錯誤,而且又為了自己而亂說「參選人自己不支持『港獨』都不夠,還要反對其他人『港獨』先可以入閘」,這是不對的。
選舉主任在第一次回覆朱凱迪,以及最後清晰交代不批准他參選時,都重申只是問朱凱迪本人對「自決」立場,從來沒要求朱凱迪就其他人的港獨行為或主張表達意見!
朱凱廸自以為是,兩年後能否入閘立法會,相信未來兩年他在港獨自決的言行,以及到時他如何回應選舉主任提問。
至於有建制派欲借勢彈劾,禠奪朱凱迪立法會議席,先不說彈劾議案須得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成事機會極微,這樣做是乘人之危,落井下石,既不應該,亦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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