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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濫用平等 輸了公道

  社會追求平等雖是好事,但若矯枉過正,便會製造另一些歧視情況。有人指娛樂場所收費男比女高是歧視,更獲判勝訴,假如公眾錯誤解讀這個「反歧視得直」的信息,即使平機會贏了官司,也輸了公道。

 

酒吧舉辦的「女士之夜」只是為吸引更多男士入場,並非刻意製造不公平。

 

  有男顧客因不滿光顧的卡拉OK及的士高俱樂部對男女顧客收費有差異而透過平機會興訟,控告夜店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又因辯方缺席聆訊,沒有答辯而法官判申索人勝訴,原也無可厚非,但當中涉及的原則和理據,以至法律觀點,都未經抗辯及申述,因此裁決能否獲公眾普遍認同,有待商榷。

 

  涉案的娛樂場所以「女士之夜」作招徠,吸引女士光顧,她們只須付$120便可入場,而男士則要付$300,男女收費不一是「性別歧視」的最大關注。不少人或會覺得今次「反歧視」獲判勝訴難以理解,而這類推廣招數是否涉歧視,真是見仁見智。

 

  有人說,男士酒量普遍比女士好,故要付較高入場費,十分合理。其實,女顧客收費低還有一個最主要而又容易理解的理由:吸引更多女士入場。場內女士多,社會普遍的認知是,男顧客眼睛會有更多「冰淇淋」可吃,而結識異性,與她們交往的機會也比其他男士較多的場所更多,付一個較高的價錢,幾種感官消費享受,不少人會認為物有所值。不過,場內女士會否因被男顧客「色迷迷地注視」而控告夜店提供處所或設施予其他人進行性騷擾,就正如港鐵車廂人多擠迫,會否因而被指為提供了設施,讓人有機會性騷擾他人?

 

  由此可見,即使是法治社會,日常生活或商業活動等實不必事事都要訴諸法律去判定對錯,很多時公眾大可根據社會常規及邏輯去做便可。

 

  「女士之夜」是歧視,若加設「男士之夜」就可以接受了?兩個推廣活動的比重、次數多寡又應如何釐定?若有「長者之夜」,64歲半的顧客興訟又有甚麼結果?甚至憑身份證號碼中的個別數字才有的優惠,會否又因被牽強地指涉歧視而遭檢控?

 

  學校、商場的男女設施也常涉性別歧視問題,女士上洗手間的時間一般比男士長,女廁面積遂應比男廁大,廁格也較多,但這因應兩性之別而作出的調整,又會否被指歧視男士?

 

  社會要追求平等機會及權利,這有賴整體意識的提升,若事事講絕對公平,無事生非,連雞毛蒜皮的小事都動輒興訟,不但要付出不必要的社會成本,還會輸了公眾對追求真正平等的信心。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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