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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6

法治存公道 公義可彰顯

  上周多宗矚目的裁決及法律訴訟,包括懷仔外婆周紹璇教唆逾期居留案、陳志雲案、曾蔭權被控行為失當等法庭新聞中,仍以鏞記清盤案最受人關注,那不但是因鏞記終獲頒令清盤,最重要的是公義得彰,即是:要普遍市民都覺得「公道」。

 

 法律條文只是冰冷文字,如果斷案不以人性法理出發,則只是一個冷漠的審判。

 

  法律上的公義不應與社會普遍認同的「公道」差距太大,公義是應該讓人看得見、感受得到。以鏞記清盤案為例,在「終極上訴」前,原審法官雖認同申請清盤一方有理,但卻礙於鏞記母公司在英屬處女島(BVI)註冊,香港法院因沒有司法管轄權以處理糾紛而判申請敗訴,興訟一方遭「技術性擊倒」。

 

  直至終審法院認同母公司鏞記控股的股東、董事、附屬公司、發生糾紛等均在本港,才接納了母公司與香港有充分聯繫,本地法院遂有權根據《公司條例》下令清盤。簡言之,這間在海外註冊的母公司並非營運鏞記的實體公司,而它掌控的業務卻主要在港營運,其實香港法院有沒有司法管轄權顯而易見,只要問一問BVI有沒有鏞記燒鵝賣就知道。

 

  類似以上頗為明顯的一個事實,「公道」反而往往會被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淹沒而變得複雜,法律訴訟變了咬文嚼字、尋章摘句的辯論遊戲,連「公道」和「清白」很多時候也因此而被「技術性擊倒」。

 

  有人曾因「干預汽車」罪成而被判囚,其後上訴雖得直但冤獄已成,可見作為法治演繹專家的法官,他們對個別案件或會有不同的看法,正是「官判官異」,即使有上訴機制和法律援助,但一般市民若無能力(包括財力聘用律師或自己具備專業法律知識或得法律界人士義助)上訴,一旦在地方法院,甚至高等法院敗訴,輸了官司,就要蒙冤受屈。

 

  雖然普通法中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概念,以免冤枉無辜,但亦會讓不少罪犯逍遙法外。法律條文寫得詳細,但即使寫得多巨細無遺,總難免有不足甚至漏洞,這時法庭如能從社會一般可以理解的「公道」出發,作出裁決,似乎才更能伸張正義。

 

  若法治只像法律條文一樣鐵板一塊,便只會令以華人為主的社會覺得無人性、無「天理」。法治離不開一個「理」字,要同時兼顧法理情並不容易,要視法官判案的智慧,最近懷仔外婆罪成而獲判緩刑,可算裁決的典範。

 

  雖說「公道自在人心」,但「公道」也必須讓人感覺得到;要公眾都感覺得到,希望各級法庭都能放下一些過於僵化的法律條文去審視案情,才可真正彰顯到公義,才是真正的法治。若「官判官異」情況持續,又怎叫人對法治有信心?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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