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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6

公器私用

  最近有朋友問我,對於有電視台用自己的電視節目來攻擊我,究竟有沒有生氣,會不會不開心。


  老實說,我沒有看過該節目,亦不覺得有甚麼值得留意。反而,這讓我想到有關「公器私用」的問題。我在《晴報》和《經濟日報》及經濟通也有自己的專欄空間,在這裏分享日常生活的所見所聞,又算不算是公器私用呢?希望編輯們作一個決定,若果你覺得我這篇文是公器私用的,最好就不要刊登了。


  我想說的是,無線電視早前去信所有立法會議員,就發新的電視牌照表達意見:他們在2008、09年續牌時,政府完全沒有提過有關開放市場的安排。但其實早在1998年做廣播政策檢討時,他們本身亦有回應有關諮詢,支持開放市場發新牌照,並且要求廢除廣告宣傳專營權費。所謂的廣告宣傳專營權費,即是有關收益的9%,大約每年兩億港元。


  得到無線電視的支持,政府很快就決定廢除這項專營權費,以致在過往12年間,一共少收了約24億港元的廣告宣傳專營權費收入。為甚麼他們會在省掉24億港元專營權費後,仍然對外聲稱不知道政府會開放電視市場、發新牌呢?


  希望編輯不會刪走這篇文章。

 

轉載自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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