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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我們所不懂的法治

  高等法院原訟庭就游蕙禎梁頌恆一案裁決,判了二人「死罪」,接納政府一方的陳詞,認為二人喺10月12日屬於拒絕或忽略宣誓,法庭裁定,根據《基本法》第104條以及《宣誓及聲明條例》(ODO),二人從10月12日開始喪失議員資格。

 

  梁頌恆及游蕙禎喺星期四正式提出上訴,主要理據繼續係爭拗「不干預原則」,認為司法機關無權就立法機關內部事務做裁決,而內部事務係包括議員宣誓,另外佢哋認為議員宣誓屬於議會內發言一部分,按照議員嘅特權條例,議會內發言不應受到法律追究。上訴庭決定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四處理。

 

  星期二裁決一出爐,政府反應「好冷靜」,指出會研究判詞,再考慮下一步嘅行動,對於會唔會就其他議員宣誓提出覆核呢?袁國強就話現階段未有決定,會盡快處理,689呢個閒人就話「未有消息公布」,聽完都唔知佢講咩。

 

  保皇黨事後一片喜氣洋洋,認為法庭伸張咗正義,刪除咗兩件「港毒渣滓」,又蠢蠢欲動想乘機郁埋其他民主派議員。相反,泛民本土都認為法庭咁樣判係香港已死,當日facebook一片慘寂,好多人都心灰意冷。

 

  無可否認,我對裁決同樣非常失望,但面對唔能夠令人滿意嘅法庭判決,我哋好容易跌落一個盲點,就係會批評法庭被操控,冇提出充足理據,或者動輒指「法治已死」,正如保皇黨嘅支持者,一見到佔領期間唔少抗爭者獲判無罪,或者律政司自行因為證據不足而撤銷控罪,就會大大聲話「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然後去到而家呢啲時候,就撲出嚟支持法官裁決。呢種雙重標準嘅心態,係普遍存在於兩個陣營,所以我希望提醒自己,亦都提醒大家,唔好輕易落入呢個思想陷阱,否則,你只係將「法治」當成配合自己立場,或者配合自己管治嘅工具。

 

  法官嘅判詞,係整個裁決嘅重點,亦係構成英國流傳落嚟嘅呢套法治制度嘅核心,有唔少人未睇判詞就先落結論,無論係支持定反對呢個判決,都屬於有欠公允。唔係搵個唔關司法機關事嘅部門,一大堆唔識法律嘅人大代表,走去對法律說三道四。我想再強調,直到呢刻,呢個係香港仍然珍貴,值得大家加以捍衛嘅一個制度。法治嘅精神就係在於,未去到終審,都未係全輸,有辯駁嘅空間。

 

  大陸官媒《環球時報》出文「慶祝」,將「勝利」歸功於國家,又指出有其他反對派議員宣誓「表現惡劣」,話佢哋如今不安了,說明「人大釋法產生的效力是廣泛的」。喂,行開啦,唔關你事喎。寫嗰篇文嘅人,好明顯就冇睇過判詞,區慶祥法官喺判詞清楚指出,人大常委會有權釋法,法庭亦需要行使解釋,但就今次呢件釋法,區官表明,係咪真係一般定義 (proper meaning) 入面嘅「解釋」,以及有冇超出「解釋」嘅範圍 (scope),係可爭議 (arguable),只係因為今次判案,區官認為,無需引用釋法內容,所以無就「釋法」定下裁決。區官今次係用基本法同本地法律考慮,再加上雙方陳詞,尤其是佢認為,梁游一方只以「不干預原則」作為主要申訴理據,而冇正面反駁政府,有關佢哋兩人係咪真誠宣誓。由於區官唔同意呢個法律觀點,所以決定採納政府一方嘅理據,認為二人明顯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撰文,指出梁游兩人並無利用今次機會,解釋自己是否真誠宣誓,所以法庭可以好簡單地採納政府觀點,亦係區官話,今次裁決無論有冇釋法,結論都係一樣。

 

  但另一方面,有律師資格嘅音樂人周博賢撰文,認為判決重點,在於梁游二人係離任,定係喪失議員資格,指出梁游二人由於喺10月1日開始,客觀上已經就任立法會議員,所以根據《立法會條例》,所有議員需要喺「就任後盡快」宣誓,而ODO入面係指出,如果一個人已經就任,但拒絕或忽略宣誓,佢就需要「離任」,如果並未就任,佢就「喪失議員資格」。佢質疑區官係因為見到人大僭法文本當中,指出一旦議員拒絕宣誓,佢就係「喪失議員資格」,顯示區官係混淆咗釋法同本地法律之間嘅矛盾,留低咗上訴嘅空間。

 

  講咗咁耐,點解要提出咁多人嘅觀點?就係因為一紙法律,可以有唔同嘅傳釋,最終決定者應該係法庭。人大僭法最大嘅問題,就係可以隨時,想「解釋」就「解釋」,想僭建就僭建,今次就係半路更改玩法,混淆視聽,兼以國家機器涉嫌藐視法庭,官媒嘅立場就顯示中共根本唔在意法庭點判,佢就一定會輸打贏要,支持僭法嘅人,我就祝你一世都唔會被中共視為眼中釘,祝你哋與虎謀皮,謀得開開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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