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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11:02:58

《信‧義‧誠》

  • 梁淑儀

    梁淑儀

    梁淑儀現為長者安居協會行政總裁,曾擔任香港移動通訊有限公司(CSL)的大眾客戶市場總裁。長者安居協會致力為長者及有需要人士提供24 小時「平安鐘」服務,曾勇奪「2005 亞太區最佳非政府機構」及「施瓦布基金會2009 年度社會企業獎(東及東南亞洲區)」殊榮。

    近年,梁淑儀致力推動商界參與企業社會責任之項目,以創新思維推動科技應用,改善不同社群及有需要人士的生活質素。其中由協會及CSL共同開發的「隨身寶」服務,勇奪「2010年聯合國世界信息峰會– 移動共融組別大獎」等8項本地及國際性獎項。

    其他項目包括為聽障人士研發的「3G無障礙熱線」、贊助弱勢社群家庭學生上網學習,以及與社企「黑暗中對話」合作舉辦《暗中作樂》聲演會。

「信」、「義」、「誠」,是老一輩人們信守的做人處世的價值。時代轉,世道變,「信義誠」被謔稱為「信二成」(不可盡信)。身邊若有人是可以讓你「十足十」地相信的話,屬萬幸。

 

 

人與人之間講互信,靠的是感情。但於機構層面,無論是做買賣或是洽談夥伴合作安排,便不可能只講個「信」字,必須要議訂合約。除了大企業和資源充足的機構以外,規模較小的商企、社企、社福機構通常都不會有內部的全職法律顧問,多是以外聘的方式找律師行於需要時提供法律意見。

 

有很多人覺得議訂合約是一件很複雜而又相當麻煩的事,找個律師代為處理一了百了,也不多看細節便蓋章簽名;也有人索性連這個環節也省掉,洽談過程那麼愉快日後又怎會出問題?其實訂立合約是為了要保障雙方權益,尤其是機構層面的合作或買賣通常都會牽涉很多細節,亦會有不同部門和代表參與,就算此刻大家默契充足,也難保日後不會有人事變動或市場策略上的改變。立約,絕對是為了保障機構而必須要做得穩妥的事。

 

閱看合約時覺得條文艱澀難明,主要是因為合約條文必須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由律師或法律顧問定稿,並以法律用語撰寫。當年初出茅廬時,工作上必須處理公司與企業客戶之間的合約;我對合約內的條文當然一竅不通,同事們又沒有研究,問經理他竟也不懂,只吩咐我原份轉交公司內的法律顧問審閱。那時我卻跑去法律及法規事務部,也顧不了他們有多繁忙,便把自己不明所以的章節都提出來請教。我還記得當年的法律顧問是位外貌相當優雅的女士,帶點沒好氣卻很耐心地告訴我合約內的條文應該怎樣解讀,並且提醒我要特別處理好些條文,以減低機構可能面對的不必要風險。當瞭解到訂立合約條款的重要性,我便開始養成一個習慣,所有經手的合約我也必會一一細閱,並且會參與雙方法律顧問於議訂合約過程中的討論,由此掌握議訂不同種類的合約條文的重心。我亦曾為屬下的主管級別同事安排「合同法」的課程,讓他們能夠更專業地處理合約事宜,不致令公司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人們常說合約精神是要以雙贏為原則,然而律師和法律顧問的職責是要保障當事人及為其爭取最大權益,故此於討論合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雙方 「拉鋸」 的局面;雖然費時,我卻常常提醒同事們要保持耐性細心跟進,因為無論是有關投放資源的決定、機構發展、互惠協作等等的考慮,皆並非法律顧問可以完全掌握及作出判斷。若掉以輕心,而日後不幸出現亂子,損失的可能不止是金錢,還會是商譽,甚至要賠上整間公司/機構。

 

看合約條文,一定要特別留意有關雙方權責的描述、違約的定義、以及解除合約的安排(如解約理據、付款及賠償安排等等)的條款,絕不能含糊。就是作為客戶的一方,也請不要以為提供產品/服務的機構的合約條文一定「以客為先」- 事實上不少服務提供者都會以合約條文是公司規定而不會作修改為理由,要客戶妥協接受。我的建議是遇有特別「辣」的條文,必要嘗試爭取適當的修改,以盡量保障機構的正常權益。

 

曾處理過一些相當複雜的商業合約,談判過程相當難捱地漫長。然而雙方只要還有誠意,最後也必可以達致共識。最可笑的是遇上水平低的人,以為自己的喜惡可以凌駕一切,機構之間簽訂了的合約竟企圖不認帳 - 法律上承認的是公司蓋章和有效簽署,想賴皮麼?法庭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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