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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7

變性人能不能結婚?

  近日街頭巷尾熱議的話題是,變性人有沒有權利結婚?

 

  香港政府為有需要的人士進行變性手術,更為其頒發新的身份證,卻不允許其以新身份與異性結婚。話說事情起源是由男變女的W小姐,想與男友結婚,卻遭到婚姻登記官拒絕,高等法院亦裁定她敗訴。W小姐堅決上訴:「我有絕對權利在香港同深愛的男朋友結婚!」

 

  香港是開放社會,在這方面卻落後於國內。2004年中國就已有一位變性人獲得合法婚姻權利,爲甚麼香港卻不可以?

 

  網友也議論紛紛,各持觀點。Bellmai認為:「給Female身份証,可以入女厠已經好好啦,但你結構本質是Male怎同Male結婚?」

 

  網友edgod提議,可將W小姐這種「結婚訴求」歸於一類,以區別傳統的異性結婚:「非異性(如變性人之間,同性之間)可以叫終生伴侶結合,頒發終生伴侶證書等等,就不需要爭論『男女』同『結婚』的定義。」

 

  法律是要保障所有人,而非大部分人,就如homark所言:「不論變性人又好, 男同男又好,女同女也好,他們結婚真會對社會帶來這麼多負面影響? 真會對你有影響嗎? 我認為對他們限制,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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