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31Photo: iStock
金錢買到真相嗎?
一年,有人在開快車,超速60多公里,但他請了知名大狀替他辯護,有人被控超速駕駛,審訊期間,控方突然改控他超速29公里,若超速超過30公里,罪成可判停牌,變成罪成也只是扣3分和罰450元。
究竟發生了甚麼事?
原來他聘請的資深大狀,質疑警方的雷射槍的準確性。而負責偵測車輛超速的警員在作供時,又承認雷射槍有一定誤差,所以為公平見,按照內部指引,在發出傳票時會按偵測到的車速減若干公里,100公里以下減4公里;車速100公里以上減5公里。正因為連警察也承認雷射槍有一定誤差,結果不言而喻。
因為一般交通超速、或交通意外、或違例事項多在裁判司署審理,裁判官有普通法律常識,平時審的被告都是小市民、司機小販等,當然正氣凛然。但當面對超級大狀時,總也有吃不消的時候吧。
不錯,即使我們大部分人,超速駕駛時都想得到質疑雷射槍的準確性,但我們也沒有能力去請大狀辯護。我便曾在裁判官面前說出我的看法,給他大罵一頓,還增加罰款。
不錯,很多人都說當你要打官司的時候,錢才是決定因素,而不是真相。
因為金錢可以決定你請了甚麼質素的律師,大狀、資深大狀、甚至是名大狀。即使犯了大罪,有一個好律師,也可能有打得甩,變小罪,小罪變無罪;如果沒有錢,無罪變有罪、小罪變大罪。
為甚麼我們有這個觀念呢?這應該是司法機構思考的問題。
許多人在被警方拘捕時,他不明白以為跟警察解釋真相便是,卻不明白那已是口供。正因為大部分人沒有法律常識,甚麼都說、甚麼都講,不明白打官司打的不是那麼事實,而是是否毫無合理疑點。結論就變成,即使事實自己是對,也可能出現對自己不利的結果來。
一年,朋友的外籍傭工竟然誣陷他太太毆打她。當時她報了警,警方上門,調查後傭工說不用去醫院驗身,只要求立刻離開。朋友當然應承,因為已經失去了互信,便讓她立刻收拾行李走了。原來外傭這兩天因和菲律賓丈夫感情出了問題,情緒非常反覆,朋友太太還好心,叫她不如請假先回菲律賓看看如何,卻想不到她竟然用苦肉計。
怎知兩天後,警方來電約朋友太太去警署調查。原來外傭當晚離開後,自己走去醫院驗傷,然後拿著醫生紙,第二天去警署報案。
這可是大事,尤其於朋友和朋友太太來說。朋友十分氣憤,說警察上門時,已經問外傭是否需要驗身,她說不用,為甚麼事後才去驗身?當時已報警,警察也上了門,問她追不追究,她說不用,為甚麼事後又去報案呢?這不是不合理嗎?他十分理直氣壯的準備陪太太去警局。
我立刻叫他找律師,他問為甚麼,這不是證據確鑿嗎?我說這不關乎事實,而是漏洞,因為我們沒有受過多少法律訓練,不知道說話時或許有講了一些不重要的東西,卻被認為是重要證據。
幸好,他聽了。找了律師一同上警局,律師的建議是叫他太太甚麼也不要說。之後,雖說是協助調查,其實是拘捕,既要打手指模,又要影犯人照,這可是侮辱。
結果,調查一個月之後當然是無疾而終。期間菲傭又去了勞工處說朋友欠她人工,又說是怕朋友太太毆打他而令她離開,所以要賠償,凡此種種就是要令人煩惱不堪,帶來不便,就是要賠錢。
朋友說即使警察也知道那些外傭講大話,因為他們平均每星期,也有類似案件,都是誣蔑僱主毆打,然後立刻離開,驗傷報警,然後勒索賠償。他言下之意,是幸好朋友找了律師,懂得保護自己,保持適度的緘默。因為很多人在說出事發經過時,因為被誣陷而情緒激動,說得理據不清,結果害了自己。
錢,應該買不到真相,但肯定可以保護部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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