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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2

上海修訂「計劃生育獎勵規定」不合時宜

  6月13日,上海市政府修訂後的《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出台,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巿民,其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提高了12倍,由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變相給工人「漲」了一級工資,令下崗失業的獨生子女家長喜出望外,前往申領「光榮證」的市民「井噴」般地大幅上升,有的區縣短短一個月領證人數相當過往全年。

 

  然而,人們不宜高與得太早。新頒佈的《計劃生育獎勵規定》列明,獎勵費「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財政撥款,可按時向符合規定巿民發放新增的獎勵費。但由於獎勵費不是法律規定的社會保障費用,一些非公企業、個體業主會用「職工薪資已涵括所有福利補貼」作推託,不願承擔發放額外獎勵費的義務,符合規定巿民的「實惠」能否真正到手尚有疑問。

 

   當然法制社會,如遇到不按規定發放獎勵費,如與用工單位溝通不成,為確保獨生子女父母的法定權利,理論上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勞資雙方勢必傷和氣。一些近年經濟效益不好的民企職工,甚至不敢爭取該項獎勵費,擔心「弄巧成拙」,不但拿不到錢,反而失去工作。

 

   首先要肯定政府關心民生修例,用心良苦。1979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剛推出時為每月2元,1981年提高到每月2.5元後已幾十年沒變。考慮到通貨膨脹因素,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提升12倍亦合情合理,無可厚非。

 

  但政府修例卻忽視了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改革開放前,多數勞動者在國營企事業單位工作,只要落實財政撥款,每月發放獎勵費並無難度。如今,社會用工形式非常複雜,非公經濟成分比例不斷擴大,一些非公就業單位發放獎勵費一直不太規範,只不過獎勵費與早已上漲的物價相比數額微小,職工多不在意,矛盾並不突出。尤其還有不少非正規就業者、自由職業者、自僱人士面臨不知到哪裏拿獎勵費的疑惑,貫徹落實相關政策會出現意想不到的困難。

 

   政府實行關愛政策,主動修例提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百姓受惠自然是好事,客觀上卻加重了私營企業負擔,似乎亦沒有經過公開諮詢,使修改後規定的可操作性存在變數,政府修例考慮未必十分周詳,並非無瑕可擊。

 

  環視全球,各國都根據國情,制定相應的人口政策。中國人多,實行計劃生育,在控制人口數量方面非常成功,「只生一個好」已成為國人的思維慣性,但因此導致人口性別比例失衡、未富先老現象凸顯和老齡化進程加速等負面效應亦逐漸暴露。

 

  現在我國的人口結構呈4-2-1型,即2個獨生子女要負擔4個老人和1個孩子,依託養老保障體系根本無法解決養老問題。為有合理比例的勞力創造經濟價值,部份省區已實行「晚婚晚育加間隔」的二胎生育辦法或申請「單獨二胎」即夫妻一方是獨子女可生育第二胎的試點。在生育政策出現鬆綁之際,獨生子女政策是否仍要堅持?是否一成不變?值得檢討。那麼,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上海對「計劃生育獎勵規定」進行修訂是非常及時十分必要,還是不合時宜多此一舉?那就見仁見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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