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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歷史性審判交由歷史裁決

  2014年雨傘運動9人被控公眾妨擾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各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三項控罪;另外,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及邵家臻、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學聯前常委鍾耀華及張秀賢各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兩項控罪;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李永達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一項控罪。

 

  從控罪看,只說「公眾妨擾」,還算可以理解,但說到「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便似是架床叠屋,無限上綱,有點「玩花樣」的意味。對於此案的裁決,九子各有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頒下的260多頁判詞中,有8頁提及「公民抗命」。法官在判詞中指,公民抗命並非抗辯理由:「被告因在公民抗命過程中犯下罪行而被起訴,公民抗命並非法律上的辯護。法院沒有任何職能,裁定公民抗命背後的政治理據之優點,法院應關注罪行成分和爭議問題。」

 

  看法官判詞便可看出此案關鍵,在於對「公民抗命」的理解。涉案九子聲稱因「公民抗命」而佔中﹔而法官則欲繞過「公民抗命」的爭論,不針對九子佔中的動機,只看佔中的行為有無造成公眾妨擾而作出裁決。畢竟「公民抗命」在普通法的國家,已成為一個高貴字眼,正如法官提及,終審法院已認同公民抗命的定義為「一個公開、非暴力、本著良心的政治行為,與法律對立,以達到改變法律或政策目的。」

 

  可見法官若認同「佔中」是等同公民抗命,九名被告一定被判無罪,且在法律上有理有據。「公民抗命」這個概念首先由美國作家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1817年-1862年)於1849年提出,受「公民抗命」概念啟發的社會運動事例包括爭取印度獨立的聖雄甘地、美國民權運動者馬丁路德金以及南非的曼德拉。

 

  「佔中」倡議的公民抗命行動,是要佔領中環要道,然後參與者等候被捕,希望以這種自我犧牲的行為,喚醒其他人明白現有的選舉制度不公,未能保障所有港人的民主選舉權。毫無疑問,佔中行動影響所及,會令中環要道受阻,有人可能因而不能準時上班,影響收入,一些中環企業難以正常運作;一些中環居民也可能因交通阻塞而出入不便;也可能因人群聚集,令中環一些商戶生意受損。但若佔中行動真能成功為香港爭取民主選舉權,讓選出來的特首更有認受性,能制訂和有效執行政策,帶領香港脫離現有的管治困局,則上述的所謂損失,都變得微不足道了。

 

  可惜佔中行動是失敗的,以亂局收場,這就難怪法官譏諷「佔中九子」是不切實際和想法天真。而無論如何,2014年的佔中運動是香港的歷史事件,這次審訊也是一次歷史性的審訊,雖然法官不想觸及「公民抗命」來裁決,但歷史畢竟仍會以是否「公民抗命」來定性這次運動的是非。歷史性審訊應交由歷史去裁決,真正的法官不是陳仲衡,而是歷史。我們活於今日,沒有人有資格說三道四,自命做歷史判官。至少再過五十年,重看這段歷史,自有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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