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2
黃金枷鎖與黃金握手
前香港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及新地前高層就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上周(6月14日)被終審法院駁回上訴。上訴的爭辯點,主要是許仕仁在2005年6月底獲委任為政務司司長前數天,收取當時新地高層的850萬港元,是否構成串謀公職人員的行為失當罪?
上訴人的辯護律師力陳,罪行發生在許仕仁就任前,時間上不足以構成罪行,而且在普通法根本無先例及擴大控罪範圍的原則可尋,後果會產生「寒蟬效應」,加上控方始終未能證明存有實質的犯罪行為。
不過終審法院的判詞,參考了英國及香港於1898年訂立的首項針對賄賂法例、本地和多處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例。判詞指出,許仕仁身為前政務司司長,在政策發展擔任重要角色,手握高度機密資料,當中涉及與新鴻基地產有重大利益關係的事情。判詞形容,這筆款項是「黃金枷鎖」(Golden Fetters),當許仕仁同意收取這筆款項時,其獨立性徹底被削弱,以致無法恰當履行公職,嚴重濫用職權和公眾信任。
「黃金枷鎖」這個名詞,對非法律界人士而言,也許感到陌生。一般人接受別人的厚禮,即使不存賄賂之意,但俗語所謂「受人錢財,替人消災」,又或者是一頓豐盛筵席,粵語所說的「雞髀打人牙骹軟」,受者想禮尚往來是人之常情。然而對公職人員來說,這筆錢財正好是「黃金枷鎖」的陷阱,如果沒有警覺性,就會身陷其中,惹上官非。
其實「黃金枷鎖」的想法,並非今日才有。據《韓非子.外儲說右下》的記載,二千多年前,春秋時魯國的名相公儀休,喜歡吃魚,人人爭相買魚送給他,但他堅拒不肯接受,理由是收下了別人的餽贈,也許要遷就別人,這就可能導致枉法。可見送魚給高官吃,也是屬於「黃金枷鎖」。公儀休正是有此警惕,所以一生能保持清廉的美譽。
再看許仕仁案,許氏正是缺乏公儀休的警覺性,以為尚未上任做官,不怕受人錢財。本來受也無妨,只要主動申報就可以了,偏偏他又沒有申報,也許由於疏忽,也許意圖瞞稅,總之連犯兩錯,免不了身陷囹圄。如果他不是出任公職,而是往商界別的公司任職,那麼同樣是這筆錢財,「黃金枷鎖」馬上搖身一變,成為「黃金握手」(Golden Handshake)。
公職人員因為擁有特別權力,收取任何錢財要萬分小心,因四處都有地雷,任職商界則不同,離職時僱主給予一筆豐厚遣散費,香港人稱為「肥雞餐」,西方無此術語,而是稱為「黃金握手」,握手是西方人的禮儀。當僱主給予豐厚補償給離職員工,雙方達成協議,握手時真是金光閃閃。用意之一,可能是減除高層主管離職往新公司任新職時,可能做出對原公司不利的風險。
與「黃金握手」相類似的概念,還有所謂「黃金降落傘」(Golden Parachute),但高層主管離職時的高額補償,其成本最終來自公司,因而飽受投資人質疑。瑞士在2013年曾公投通過議員Thomas Minder的提案,賦予公司股東決議禁止「黃金握手」等離職補償金的權利。
總而言之,許仕仁上訴案的駁回,充份顯示在香港司法獨立的社會,公職人員千萬不要以身試法,一旦墮入「黃金枷鎖」的陷阱,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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