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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2024

從吳冠中的偽作《池塘》案裁決,看中國大陸拍賣市場與買家之間的關係

  一般人以為在規模比較大的中國大陸拍賣行競拍拍品,得到的保障應該相對的大,因為大拍賣行的專家團隊比較專業,出錯的機會應該不高,事實是不是這樣?

 

  前一陣子我寫了一篇文章,講述香港一間小型拍賣行因拍賣假錢幣被檢控。法庭指拍賣行沒有履行盡職審查的責任,最終被判罰款。在有法庭裁決的前提下,買家理所當然可以要求相關的拍賣行退款。

 

  這只是冰山一角,拍賣行業拍賣假拍品可以說無日無之,主要原因是拍賣行業有恃無恐,因為買家與拍賣行簽署的所有《買賣合約》都暗藏免責條款,目的當然是保障拍賣行自身的利益。換言之,拍賣行業對拍品不保真,買家因此只能自求多福!

 

  以民事訴訟方式控告拍賣行拍賣假拍品、沒有履行盡職審查的責任除了困難重重,亦曠日持久,不是一般人在精神、時間和金錢上可以支撑,除非官方介入!

 

  在香港以私人傳票方式成功控告拍賣行的案例可說絕無僅有。在一個法制不健全的國度,此種事更加是聞所未聞,見所未見!

 

  2005年11月,一位夏女士(化名)在翰海網站上看到有關吳冠中的油畫作品《池塘》的訊息。為了證明《池塘》是吳冠中所作,翰海提供了一組由安徽美術出版社1984年3月出版的《風景油畫選輯(三)》的明信片,其中第五張便是《池塘》。翰海公司並在其《拍賣圖錄》中對《池塘》作了詳盡的介紹。

 

  最終,夏女士以2,300,000人民幣加230,000人民幣佣金成功將《池塘》據為己有。

 

吳冠中(傳) 《池塘》 翰海

 

  2007年,夏女士數次委託多家中國大陸知名拍賣行拍賣《池塘》,但均被拒絕。2007年10月10日,東南亞著名收藏家郭瑞騰的文章《提防利用拍賣活動「洗畫」》中直指《池塘》是偽作,並非吳冠中真跡。2008年7月1日,夏女士攜油畫《池塘》到畫家吳冠中家中請求確認真偽,吳冠中認定該畫是偽作,並在該畫框玻璃上書寫「此畫非我所作,是偽作,2008年7月1日」。

 

  《池塘》是偽作因此毫無疑問。夏女士於是將翰海和《池塘》的委托人賈先生(化名)告上法庭,請求法庭 1)撤銷我與翰海公司拍賣合約關係;2)賈先生、翰海公司連帶返還拍賣款2300000元、佣金230000元;3)賈先生、翰海公司賠償律師費100000元、調查取證差旅費20000元、證據保全費1000元,共121000元,由翰海公司、賈先生負擔本案訴訟費。

 

  翰海如何答辯?翰海認為其履行了拍賣法所規定的全部義務,對委託人賈先生的身份及其對拍賣標的所有權、處分權進行了審核。翰海公司在《拍賣圖錄》上刊登了《業務規則》,其中作出了免責聲明,明確規定不對拍賣品真偽承擔責任。夏女士在現場辦理競拍登記手續時,簽名確認「買方已認真閱讀《業務規則》……買方同意所有拍賣會成交之中國字畫、瓷器等其他拍賣品均無需附帶真確保證」。夏女士起訴請求撤銷雙方合約於法無據,不同意夏女士的訴訟請求。

 

  賈先生答辯稱其與夏女士不存在合約關係,並非本案適格被告,且夏女士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撤銷權已超過法定除斥期間。賈先生同時提出翰海公司在拍賣前發布了拍賣公告、展示了拍賣標的,夏女士怠於行使查驗權利,拍賣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不同意夏女士的訴訟請求。

 

  拍賣目錄刊登的《免責條款》是不是賣假者和奸商的護身符,看看法庭的裁決便明白。一審法院認為:在拍賣交易活動中,拍賣人對拍品的瑕疵擔保責任,明顯弱於一般的買賣合約交易,其有權就拍品瑕疵作出免責聲明,因而拍賣活動中競拍人或買受人對拍品瑕疵的檢查義務,將明顯重於一般的買賣契約交易。

 

  本案中,夏女士透過競拍獲得訴爭拍品,其與翰海公司形成拍賣合約關係。賈先生雖非拍賣合約的直接當事人,但其作為訴爭拍品的委託人,是本案拍賣交易活動中的當事人之一,是本案適格被告;關於訴爭拍品的真偽問題,各方當事人各執一詞。目前尚無證據證明夏女士於起訴前的一年即應當知道訴爭拍品是偽作,故關於夏女士起訴賈先生已超過法定除斥期間的抗辯意見不成立;就訴爭拍品的來源問題,賈先生僅提供新聞報導及若干付款憑證為證,並未提供充分、翔實的證據資料。而翰海公司亦未就此進行必要的詢問和審核。

 

  但僅憑賈先生的舉證欠缺及翰海公司的核查欠缺,尚不足以證實翰海公司或賈先生在本次拍賣前明確知道或應當知道訴爭拍品是偽作;翰海公司在拍賣過程中,對訴爭拍品進行了一些以真實性為基礎的文字描述,但從這些文字描述本身內容來看,並無否定免責聲明並對訴爭拍品做出真確性保證之意。在無法證實翰海公司事前知道訴爭拍品是偽作的前提下,翰海公司對訴爭拍品適當地加以真確性描述,應屬正常的交易活動範疇,其描述用語並無過分誇大之處,不構成虛假宣傳;翰海公司針對訴爭拍品真偽瑕疵所作出的免責聲明具備我國《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之效力。而夏女士在知曉該免責聲明並且在競拍前能夠充分了解訴爭拍品實際狀況的情況下,參與競拍是其自主決定的結果,其認為在拍賣交易中存在欺詐、重大誤解且顯失公平之事由,要求撤銷拍賣合約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其要求的翰海公司及賈先生連帶返還拍賣價款及佣金,並賠償律師費、調查取證差旅費、證據保全費的訴訟請求,亦不能得到支持。最終駁回原告夏女士訴訟請求。

 

  夏女士不服提出上訴,亦以失敗告終!

 

  翰海有沒有作出虚假聲明或虚假陳述,我認為證明有的證據非常充分,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翰海沒有找真正的書畫專家鑑定拍品,亦没有找吳冠中提供拍品真偽的意見,因此沒有履行盡職審查的責任。這是我的理解,但盡職審查Due diligence這個法律概念在中國大陸並不適用!

 

  翰海贏了官司但輸了商譽,往後的業務一蹶不振我認為與此案有重大關連!

 

  此案對買家的重大啟示是中國大陸拍賣行業對拍品不保真,就算有充分證據證明拍品是贗品,中國大陸拍賣行業也可以《免責聲明》做擋箭牌逃避責任,買家因此應當假設所有拍品是贗品,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拍品是真品,亦絕對不能聽拍賣行一面之辭,這樣才可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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