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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Text: 羅國森

失智前安排「持久授權書」

  上日的文章提到,最近我看到一本書,是一位律師寫的,書名叫《贏在終點線》,書中推廣「平安三寶」,分別是遺囑、持久授權書和預設醫療指示。

 

  遺囑相信大家聽得多,我也在本欄介紹過,暫不重複。但持久授權書和預設醫療指示則可能較陌生,今次我跟大家談談持久授權書。

 

  早前有位正在規劃退休的客戶問我,當自己年紀大了,假如配偶過世,自己又沒有子女,到時如果患上老人癡呆,又或者中了風,失去自理能力時,可以怎樣處理自己的財政? 

 

  在香港現行的法律下,有一個機制去保護一些沒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包括弱智人士、精神病患者,或者患上老人癡呆的人士,那就是監護委員會,這個組織隸屬於香港的司法機構之下。

 

  萬一某人失去行為能力,不能處理自己的財政,他的家屬,又或者協助他的社工(每間政府醫院都有駐院社工),又或者註冊醫生便可以替他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由一位監護人代他處理財政。

 

  這個監護委員會委任的監護人,可以替他處理每月16,000港元或以下的財政。如果超出這個上限,或者他想這個監護人替他處理例如收租、樓宇買賣、收股息或其他投資事情,就要向高等法院申請委任一名「產業受託監管人」,手續會比向監護委員會申請複雜一點。

 

  但有一點要注意,在你申請的一刻,準確來說,替你申請的一刻,你的申請人必須同時遞交兩份註冊醫生的醫療報告(一份是專科醫生的),證實你已經失去行為能力。

 

  相反,如果大家想趁健康時安排好這些事,就要安排我上面所說的「持久授權書」,委任一位或多位親友,出任你的監護人,當你確認失去行為能力時,這份「持久授權書」便會生效。

 

  有些人也會在自己健康時安排「授權書」,委託親人或自己信任的人替自己處理財政事宜,但這類「授權書」會在當事人失智後失效。但「持久授權書」剛好相反,它是在當事人失智後生效或繼續生效的(如果一開始就採取持久授權書)。

 

  要注意的是,安排上要有兩位見證人,一位是醫生,另一位是律師,可以先由醫生見證,但之後28日內,律師便要見證。當事人萬一失智,授權人只要將這份授權書向高等法院註冊便可生效。

 

  作者電郵:lkslo@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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