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30
辭職2年不可做同行 員工批公司苛刻 (晴報)
【晴報專訊】同行如敵國,但限制員工跳槽或難服人心。有打工仔指,公司要求員工離職兩年內不可在同行工作,批評做法太過分,思疑若違反協議,是否真的會被公司控告。有工會代表指近年類似的轉工限制愈來愈多,促政府關注這類不合理條文。
有網民在討論區表示,朋友在某運動品牌做跟單工作,合約列明若他辭職,兩年內不可到同行工作,批評做法太霸道。帖文提及「如果咁樣佢咪唔可以轉工?唔知大家有無簽過呢類條款?有無人真係畀公司告過?」他又指朋友只是跟進公司的訂貨,無可能「撬走」客人,認為有關條款的要求不合理。
部分網民回應指「間間公司都係咁」,但遵規的人並不多。亦有打工仔表示,採購、船務及會計等工種也有類似要求,未必太多公司會認真跟進。另有人認為這類條款主要針對會接觸客戶的要職,但公司要證明前員工「撬走」客戶也不易。
零售、商業及成衣業總工會總幹事張麗霞表示,這類苛刻的離職限制不限於銷售工作,即使普通文職如船務跟單,僱主也擔心他們會帶走客人。「除非有關職位很重要,且經常接觸客戶,否則很難找到證據證明前員工撬走客戶。」
勞工處宜加強宣傳
她續說,過去曾從事教琴及補習等工作的打工仔,合約要求員工離職時,數年內不可在同區做相同工作;亦有旅遊巴司機被要求辭職後不可做回同一行業。「過去聽聞有保險公司會定期在網上檢視,看看前員工可有在其他保險公司任職,再追究有否撬走客戶等。」她認為勞工處有需要正視這個問題,加強宣傳教育僱主及僱員,減低這些不合理條文。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部分大品牌公司為保護客戶資料,避免員工離職後會「撬走」客戶,有機會在僱傭合約列明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可重返同行。「這些都屬於商業手法,你情我願,若打工仔不希望受限制,可選擇不簽署合約。」
簽合約前要細閱內容
至於若前員工未能履行合約,龔靜儀指公司有權告前員工毀約,但公司需證明前員工「撬走多少客戶」及「對公司帶來多少損失」等。由於前員工仍在同行中工作,在瓜田李下的情況下,公司也可就「有多少舊客戶跟著這位員工走」提出索償。她提醒,打工仔簽署合約時要留意一字一句,如有懷疑,不應貿然簽署。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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