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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7

對《國安法》 港人不必過慮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國家安全法》,首次納入港澳兩地,惹來港人疑慮。其實,絕大部分港人干犯有關法律的機會甚小,不必過於憂慮。

 

新《國安法》是針對行為極端的激進異見人士,香港人不必過慮。圖為內地反恐處的突發應急演練。

 

  大家先看看新《國安法》要求甚麼?它在原有的防範、制止和懲治叛國、分裂國家、煽動顛覆政權和洩露國家機密等罪行之外,還涉及金融和經濟領域、糧食安全、能源、網絡信息、宗教等領域,以及太空、國際海底區域、極地等,涵蓋軍事、網絡、經濟、文化,甚至太空等領域的活動,範圍確實比1993年制定的《國安法》廣泛。

 

  若從中央角度去看,那是「為適應新形勢而提出應對各種威脅的綜合性法律」,及「對外面臨安全發展利益,對內維護政治安全及社會穩定雙重壓力,各種可預見及不可預見的風險明顯增加,例如恐怖主義活動、網絡安全等」的應對修法措施,無可厚非。無論港人認同與否,在這些大原則上,香港確有:一、「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義務(《國安法》第11條);和二、「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第40條)。以上兩項都是《國安法》關於港澳的條文,都屬原則性的,絕大部分港人在這兩項法律條文的原則上應無異議;至於技術上,大家就要衡估自己會犯上的機會有多大,才須考慮要否為此而擔心。

 

  全世界國家都有其國安法,包括很多港人嚮往的先進及民主國家(如美國)都有,她們執法甚或更嚴於中國。今時「國安」已不止限於外敵武裝軍事犯境,更多是內部異見者變成恐怖分子,這正是近年國際要對「國安」賦予新意義的原因:「敵人」不止來自境外,也可以是內部的異見分子,他們會從各方面發動恐襲,破壞社會穩定、基建,以至政府運作架構。社會包容異見人士,但意見極端不一定在行為上會走極端,新《國安法》正是針對行為極端的激進異見人士。

 

  有反對派,尤其是激進反對派人士,煞有介事地要「試水溫」,闖關「博拉」。筆者會建議2047年前他們不要返內地,以免井水犯河水,自找政治麻煩;2047年後,要嘛守國安法,要嘛成為國家領導人。不過,若他們當上國家領導人,也不見得會取消《國安法》。

 

  近日,前律政司司長及現任律政司司長分別反覆解釋《國安法》,主要是申述原則,也視乎有沒有具體行為危害國安。事實上,《國安法》並未透過《基本法》第18條引進香港,而「23條」又未立法,在「司法管轄權屬當地司法管轄」的原則下,港人實不必過慮,畢竟,新《國安法》應是針對危害國家的具體行為,而不是針對捕風捉影,甚或誤墮國安法網的無辜港人。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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