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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8

撤回《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有何利弊?

  關心特區政治的人皆會留意到行政立法關係見底,議會癱瘓,已到了完全不可接受的地步;特別是最近《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之爭,更是令人哭笑不得。哭笑不得是因為議員不分是非黑白,漠視社會整體利益,但求討好社會個別群體,忽略了議員的基本責任。更令人氣憤的是,爭論點竟是圍繞著一個虛擬議題:修訂草案會「扼殺言論、表達自由」。

 

  到了這地步,政府可以做甚麼?政客可以漠視整體利益,只顧自己選票得失,作為政府則必須放眼全盤,不能容許個別議題令所有審議立法工作完全停頓;看來特區政府只有兩個選擇:一、屈服於泛民修訂要求之下;二、撤回修訂草案。儘管泛民提出的修訂意義不大,但我仍認為特區政府不能屈服於拉布,否則議會只會變為由拉布主導,完全失去立法功能,公信力亦蕩然無存。那麼餘下的選擇,只有撤回修法草案。

 

  大家不妨仔細想想,撤回草案有何利弊。首先, 現行的《版權條例》在法律上大致對版權持有人已有相當程度的保護。現行法例第二十二條已清楚規定製作或發放任何版權作品之「改編本」均為侵權行為,須負上刑責。因此,現行法例已全面涵蓋所謂「二次創作」行為。《版權條例》第二十三條更進一步規定複製任何影片、電視廣播或節目部分的任何影像和照片已屬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包括「藉電子方法把作品儲存於任何媒體」。第二十九條更明確規定任何製作「改編本」,包括改編戲劇、和樂曲編排或編譜,均為侵權行為。只要特區政府依例執法,應該可以把大部分不可接受的「二次創作者」繩之於法。至於版權持有人希望法例規範串連下載,在現時法例下管有電子複製品已屬違法,加上亦有先例引用「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便是沒有清楚條文規範串連下載,版權持有人亦已有相當程度的保障。香港唯一需面對的,是違反國際版權公約之惡名,亦可能被美國列為不尊重版權之地域,但相對而言,若能令議會運作正常化,這只可算是港人必須付上的代價。

 

  現有條例對「二次創作者」亦已有相當程度的保障。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清楚列明二次創作侵權行為必須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程度」才會被檢控。當然,法例並沒有言明甚麼程度才會構成刑事行為,這亦是為何要修例弄清刑責界線之原因。但既然「二次創作者」不想有、亦不接受清晰豁免條文,那只好每次檢控均由法庭決定該等行為是否涉及刑事行為。「二次創作者」既然不接受豁免,寧願以身試法,也不能怪責任何人。

 

  這當然不是一個理想的解決方法。最重要的是,這是一個非理性的解決方法。但既然議會已到了一個盲不講理的地步,那非理性的解決總比沒法解決來得比較容易接受。因為拉布的議員始終也是選民選出來的。我們不尊重這些議員,也須尊重他們背後的選民。選民若要選出一些不講道理的政客,也是選民的權利和選擇,這正是民主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我們只可以盼望下一回選舉,選民會有更理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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