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1
競爭法之下,真的是消費者最得益?
上星期競爭法正式出爐,不少媒體都已經報道,各大型連鎖電器店都以身試「法」,難得一見齊齊割價傾銷。多個手機品牌熱賣的旗艦機,劈價單位以千元起跳。不少網民都認為,今次競爭法的確是促進了競爭,是消費者之福,但最後的情況是否如此?
競爭法之所以對電子消費產品售價帶來這麼大的影響,最主要是該法例的「第一行為守則」之中,有關「縱向價格限制」的條文。根據該條文解釋,簡單而言,就是任何供應商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規定零售商在售賣其產品時一定要按建議零售價銷售,則屬違法。
在法例實施之前,相信大家都已經習慣,到大型連鎖店購買電子產品,所有店舖的售價均是「一式一樣」。消費者要便宜的,就幫襯小店或網上商店以全現金購買,想分期或享受信用卡回贈的,就只有「硬食」大型連鎖店的建議零售價。
連鎖電器店已將全線智能手機售價下調,部分貼出照價打折
法例實施之後,所有零售商都不用再跟著建議零售價,連鎖店高唱「原諒我這一生不羈放縱愛自由」,紛紛降價拋售爭取市場份額。一直售逾$5000的旗艦機紛紛打八折甚至直減$1500,售價更比其他小店及網上商店為低。
以推出不久的LG V10為例,降價前售$5698,降價後連鎖店最低售價僅為$4498,足足便宜$1200。連鎖店降價之後,只能用售價去競爭的小店亦被「大石砸死蟹」,跟著降價,但格價網站所見,最便宜的都是$4350,與大舖相差只有百多元,如果計及信用卡回贈及一些商場的消費優惠,到小店消費的吸引力即時大減。
V10 由原價 $5698 減價至 $4498
不少評論都認為,電子產品在競爭法之下,消費者是最終得益者,但從過去實施一周的情況來看,杜飛認為長遠而言受損的反而是消費者。
中價機三星 A8 減幅較少,只較面價減 $400
用回LG V10的例子,讀者有留意的話,會發現幾間大型連鎖店的售價雖然下跌,但他們仍然是非常有默契地標售$4498這個「非官方」建議零售價。杜飛相信,連鎖店大家都不希望大家「劈出血」,找到一個大家認為ok的平衡售價。站在手機品牌的立場,本來希望產品以$5698銷售,既然大家都不會跟這個價售賣,很自然地在往後推出的新型號,以免影響自己品牌其他線路產品的銷售,廠商會尋找 $4498至$5698中間的一個售價平衡點,因此必然會向上調整其批發價,變相日後所有商店的來貨價都會更貴,消費者再難以享受更低的售價。現時可能是消費者的福氣,但往後的型號就難以再一出就「新低價」了。
競爭法才剛實施不久,市場的變化仍未全面反映,只希望筆者的預言會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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