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1
「媽媽,官司幾時先打完?」
標題之問句,是出自一個當年6歲小孩的口,其父母正在打官司離婚,雙方一直水火不容,就小孩的探視問題亦曾報警救助。
筆者處理過的案件中,有不少是父母就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爭持不下,不肯作出妥協及讓步,結果苦了自己,亦傷害了孩子。
什麼是共同管養權?
一般人口中所謂的撫養權,法律上的正確名稱是管養權(custody),而法官頒布的命令叫管養權令(custody order)。法庭於子女未滿18歲前有權就子女的安排頒令,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子女。
讀者也許有聽過「共同管養權」一詞,又知道它代表的意思嗎?現時法庭所處理的案件,一般就管養權會頒令「單獨管養權」或「共同管養權」。顧名思義,單獨管養權就是把管養權判歸父或母其中一方,「共同管養權」就是把管養權判歸父母共同擁有。筆者曾聽過不少怨言「都離婚了,還要我就子女的事情與對方商討,有無搞錯?」
管養權是甚麼意思?
現行法律中,並沒有就管養權一詞作出定義。筆者一般都會引用一案例,當中法官指出「管養權」一詞簡單來說是可就子女人生中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如教育、宗教及做手術。一般人有錯覺,以為擁有單獨管養權就可以全權控制子女的重要事項,無需諮詢對方的意見。未獲判管養權的一方又覺得子女被對方搶了,子女的事從此不能過問。現實並非如此。
婚姻雖然破裂,但不能改變的事實是雙方永遠都是孩子的父或母,未獲判管養權的一方仍然是有權就子女的事宜被諮詢及提出意見。如雙方未能就子女的事宜達成協議,最終會由法庭判決。
其實,法庭多傾向判令「共同管養權」,背後的理念是希望父母可共同分擔孩子的法律權利及責任。無論孩子跟那一方居住,雙方其實有共同權利,希望父母雙方能夠學習如何以合作的態度處理孩子的事情。
試過共同管養權但不可行,怎麼辦?
在一些情況下,法庭一般是不會判令共同管養權的,好像對方已失去聯絡多時,或已很久沒有與孩子見面,又或者有虐兒、精神病紀錄等等。如前文所述,法庭在孩子未滿18歲前是有權就孩子的事宜頒令,若當初希望父母合作下頒下共同管養權,但事實證明並不可行,如對方故意刁難,根本不是為孩子的福利著想的話,則法庭可更改命令,改判單獨管養權。
除了管養權,法庭還會就孩子的日常生活頒令,即英文叫care and control。筆者會於下期專欄進一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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