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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9

新《公司條例》的重大改變

  2014年3月3 日,新的《公司條例》正式生效,取締舊的公司條例,亦由32章更改為622章。新的條例在多方面作出修改,在此向讀者們介紹幾個有關私人公司的重大改變。

 

法團印章

  過往,若公司簽立一些重要文件,如契據 (Deed),須使用公司的法團印章 (Common Seal)。在新例下,公司可以選擇以不使用法團印章的形式簽立契據,但根據舊例成立的公司,它原有關於使用公司的法團印章的條文仍然有效。所以,如根據舊例成立的公司不打算繼續使用公司的法團印章的話,就需要採取行動取消公司的法團印章。

 

公司董事

  在新例下,每間私人公司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natural person)。甚麼是「自然人」?即以個人名義作為董事,而該人亦須年滿18歲。以往沒有此限制的時候,很多有限公司都是以其他公司作為董事,有些甚至是一些海外公司,如英屬處女島 (British Virgin England) 、開曼群島 (Cayman Islands) 等等…那些地方並沒有公開公司董事或股東身份制度,故在一般情況下,無法知道背後的負責人是誰。新例下至少會披露一個董事的身份。

 

  所以,如舊例下成立的公司只有一名非自然人董事 (即以公司作董事),須於新例生效後6個月內作出更改。如董事的資料有所更改,須在作出更改日期起計15日向公司註冊處遞交指訂的表格。

 

董事的責任

  新例對董事的責任有一定的要求,條文內容就是以合理水平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reasonable care, skill and diligence)。除了一般人可合理預期,就有關公司所執行職能時會具備的一般知識、技巧以及經驗外,亦包括就該董事本身具備的一般知識、技巧以及經驗。所以,如果董事本身擁有特別的專業資格,如工程師、醫生、律師、會計師,對他們的要求可能會比一般普通人為高。一旦違反該責任亦會有機會負上民事的責任。

 

  所以,若然有人要求你做公司的董事,先要考慮自己能否勝任才答應吧!已經當了的,尤其是親戚朋友要求你做董事的,而你自己本身對該公司的業務不甚了解的話,應該好好考慮是否要繼續當董事。

 

公司股份沒有面值

  所有公司,不論是舊例或新例下成立,由2014年3月3日起,公司的股本就是股東出資的銀碼。例如,股東支付了2元,公司的股本就是2元而已、支付了1,000萬,就是1,000萬。所以,刪除了以往「准許股本」(authorised share capital) 及「股票面值」(par value) 的概念。

 

財務報表

  以往,公司需擬備「核數報告」。在新例下,符合以下任何兩項條件的私人公司,可擬備「簡明財務報表」及「董事報告」:

 

  (i) 全年收入總額不超過港幣1億元;

  (ii) 資產總額不超過法港幣1億元;

  (iii) 財政年度內的平均僱員人數不超過100人。

 

  相信很多中小型的公司都會附合資格,可以減輕公司在這方面的支出。

 

  筆者只是選取幾項與一般私人有限公司較有關連的項目給讀者參考,個別公司的情況或者會有所不同,請參閱新例的全文。如果你是私人有限公司的持有人或董事,最好找會計師或律師給予較全面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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