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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2024 18:01

港交所優化企業管治守則明年7月生效,獨董不得在任超過9年

  《經濟通通訊社19日專訊》港交所(00388)全資附屬公司聯交所今天就其檢討《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條文的諮詢文件刊發諮詢總結。建議指出,發行人董事會不得有在任超過九年的獨董(連任多年獨董),並將於延長至六年的過渡期內採取新的分階段實施方法。   聯交所收到來自市場各界共261份回應意見。所有建議均獲過半數回應人士支持。經考慮回應人士的意見後,聯交所將在作若干修改或澄清後採納各項諮詢建議。新規定將於2025年7月1日起生效。而有關「超額任職」上限及獨立非執行董事任期上限的規定將設過渡安排,聯交所將於2025年上半年刊發更新指引,協助發行人遵守新規定。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這次優化《企業管治守則》,反映港交所不斷致力推動香港發行人的企業管治水平。各項新規定將可為發行人的董事會帶來多元化的新觀點,整體上加強董事會效能、獨立性和多元性。非常感謝各持份者積極參與這次市場諮詢,這些反饋有助交易所制定更有效和有針對性的政策,亦相信提供更長的實施時間表及對原來的方案作出修訂後,將可平衡提升市場企業管治水平的需求,同時為發行人提供靈活性以逐步達至合規標準。重要的是,這些改進符合全球投資者對企業管治的更高期望,確保市場保持國際競爭力和吸引力,支持香港資本市場的蓬勃發展。   根據諮詢總結,其建議在《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條文的修訂包括,董事會主席並非獨立人士的情況下須指定一名首席獨董的規定現改為自願性質,並加強與股東互動的披露;董事每年均須完成有關特定主題的培訓,其中初任董事4須在首次獲委任後18個月內完成至少24小時的培訓。初任董事若具有其他交易所上市發行人董事經驗,培訓時數則可減至12小時;定期評核董事會表現,並披露董事會技能表;對「超額任職」設上限-獨董不得同時出任多於六家香港上市發行人的董事,並設三年過渡期(即須於2028年7月1日或之後首次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時符合規定)。(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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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報價更新時間為 19/12/2024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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