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高端法律服務業集聚實施辦法
爲進一步推動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建設,促進高端法律服務業在前海聚集發展,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於5月下旬發布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於支持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高端法律服務業集聚的實施辦法(試行)》(下稱《支持辦法》),緊緊圍繞「深港合作」、「對外開放」及「高端法律服務業聚集」三個重點。
《支持辦法》的支持對象為前海區內參與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建設的法律服務機構、經營團隊以及港澳法律專業人士,在前海區依法注册或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幷在前海合作區實際運作; 申請前已經在前海合作區購買或者租賃150平方米以上辦公場所;申請支持時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同一法律服務機構在同一年度內申領的支持資金總額不能超過1000萬元。
為促進法律服務深港及國際合作發展,前海合作區合作設立的粵港澳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中外聯營律師事務所,可申請一次過100-200萬元的落戶支持。
境外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設立代表機構,可申請一次過100-150萬元的落戶支持。另外,經過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國際法律組織,可以申請一次過30萬元落戶支持。聘用港澳法律專業人士的前海區法律服務機構,而又符合條件,可得到每人每年3萬元的用人支持,每年最高支持不超過100萬元,為期最高3年。如機構聘用30名港澳法律專業人士,可額外申請一次過20萬元支持。
商事談判、訴訟、仲裁、調解、合規、知識産權保護等涉外法律服務法律服務機構,並具突出貢獻等,且被相關單位全國表彰推廣的,可以得到每個項目一筆過20萬元的高端法律服務支持,每個機構每年可申領最多40萬元支持。
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聘用港澳法律專業人士,經前海管理局審核後,可申請港澳法律專業人士支持,金額為內地律師事務所業務收入的30%,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為期累計不超過2年。
為鼓勵法律服務機構集聚發展,新設立或新遷入滿一年的律師事務所,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少於200萬元的,可以獲一次過10萬元落戶支持。還有,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在前海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仲裁、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查明、商事調解、合規等機構,可獲一次過50萬元落戶支持。個年度連續達到年營業收入達到特定條件的律師事務可申領100-200萬落戶支持。至於在前海區設立兩年以上的律師事務所,附合條件的可申請經營所得增量部分的5%的支持,每年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另外,對於註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的前灣、桂灣、媽灣片區而又符合相關條失的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10萬至600萬不等的團隊貢獻支持。團隊貢獻支持資金由律師事務所發放給被本所聘用的律師經營團隊成員,每人每年最高限額為100萬元。
《支持辦法》允許前海法律服務機構申請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厦物業,另外,前海國際仲裁大厦物業要向粵港澳合作、中外合作、國際法律機構等創新型機構配租,租金根據性質按上年度評估租金的30%-70%計算。
《支持辦法》突顯出前海致力打造為國際一流高端法律服務高地,吸引優質的港澳及國際知名的法律服務機構及人才在前海集聚。
洪為民 – 前海管理局香港事務首席聯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