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廿年】梁定邦:證監會權力變大 證券業監管並非向銀行傾斜
近日輝山乳業(06863)、漢能(00566)及桑德國際(00967)等多隻股份被證監會勒令停牌,證監會前主席梁定邦接受本通訊社訪問時表示,該會與他1995至1998年執掌期間比較,權力的確是變得更大,但相較其他國家例如是美國證監會,權力依然較細。
梁定邦強調,證監會規管業界的權力並無加大,只是向它們所施加的壓力增加 (Dennis攝)
俗稱「證券大法」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於2003年4月正式實施,綜合10條1974至2000年期間成立的法例,涵蓋監管機構分權至投資者保障。
他表示,此例的確令證監會權力較以前增多。例如是有關訴訟方面的權力。《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列明任何人違反市場規例,法庭可因應證監會要求令涉案人「還原交易」,須向投資者「回水」,已除牌的中國森林及洪良國際便是應用此例。洪良保薦人兆豐資本被重罰4200萬元,證監會年初亦入稟法院要中國森林及其保薦人向投資者賠償。
他續指,證監會對銀行監管的權力亦有加大。自銀行涉足證券業務,金管局作為銀行前線監管機構的同時,證監會亦擁有二線監管的任務。
銀行遭罰歷來最大罰單 投資者保障提升令細行難經營
但他強調,證監會規管業界的權力並無加大,只是向它們所施加的壓力增加。隨著市場擴大、監管要求嚴格,證監會向業界發出的指引及守則因而增加,執行現場調查的次數更多,亦更嚴格,一些小型經紀行或無法達成要求,怨聲載道。
不過,他不認同有說法指「一業兩管」造成銀行所面對的證券業監管較為寬鬆。因證監會早前就匯豐私人銀行銷售雷曼產品的內部監控及銷售手法作出處分,罰款6.05億元,是歷來開出金額最高的罰單,上訴結果暫未出爐。
他認為,遇到訴訟情況,大銀行擁有龐大資金聘請律師團隊,這是小型經紀行難以做到的,「即使請最低級律師,時薪亦要數千元,而且處理法律程序最少要過百小時」,銀行與證券行的資金實力有懸殊,的確是事實。
他續指,現時運作金融業需要有基本內部運作程序、人手及機械配備,對投資者亦需有最低限度保障,而這個保障不斷提升,令細行愈來愈難做,只可以賣盤或結業。不過,若果部分經紀行是原先交易所會員,而又尚未賣出所持股份,相信今日可賺取豐厚回報。
撰文:陳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