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收緊「借貨沽空」,滬深交易所出台具體安排
中國證監會宣布,為進一步加強「融券」業務,即「借貨沽空」的逆周期調節,將階段性收緊融券及戰略投資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中證監並稱將加大對各種不當套利行為的監管,發現一宗,查處一宗,從嚴從重處罰。上交所和深交所同步根據中證監最新要求,出台具體安排。
私募參與融券保證金比例上調至100%
融券端,即向券商借貨沽出的投資者,融券保證金比例由不得低於50%,上調至80%。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融券的保證金比例,上調至100%。同時督促證券公司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機制、穿透核查機制和準入機制,加強融券交易行為管理。
除調整融券保證金比例外,通知對於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也進行了限制與規範,明確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戰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讓的大股東或者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等有轉讓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
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在承諾持有期限內出借其獲配的股票。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後的前五個交易日,其他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的,應當通過非約定申報方式出借,且出借數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前五個交易日內單日出借獲配股票數量佔其獲配股票總數量的比例不得超過20%;前五個交易日內合計出借獲配股票數量佔其獲配股票總數量的比例不得超過50%。
取消高管、核心員工通過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出借
出借端方面,對戰略投資者配售股份出借予以調整,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通過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出借,適度限制其他戰略投資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
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的,不得與融券投資者或者其他主體合謀,鎖定配售股票收益、實施利益輸送或者謀取其他不當利益。會員應當遵循公平、風險可控的原則,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機制,防範利益輸送。會員應當按照穿透原則核查投資者情況,並對投資者融券行為加強管理。
上述融券保證金比例提高自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條款自10月16日起施行。
撰文:經濟通中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