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6/2023 08:28

《擴大開放》國務院:允許試點區外資金融機構開展中資同類服務

  國務院印發《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除特定新金融服務外,如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展某項新金融服務,則應允許試點地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開展同類服務。金融管理部門可依職權確定開展此項新金融服務的機構類型和機構性質,並要求開展此項服務需獲得許可。金融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決定,僅可因審慎理由不予許可。
  試點地區金融管理部門應按照內外一致原則,在收到境外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的投資者、跨境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交的與開展金融服務相關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後,於120天內作出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內作出決定,金融管理部門應立即通知申請人並爭取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決定。
 
*允許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所有轉移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
 
  《通知》又提出,允許在試點地區註冊的企業、在試點地區工作或生活的個人依法跨境購買境外金融服務。境外金融服務的具體種類由金融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此外,試點地區應允許真實合規的、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所有轉移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此類轉移包括:資本出資;利潤、股息、利息、資本收益、特許權使用費、管理費、技術指導費和其他費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資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資所得;根據包括貸款協議在內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項;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賠償;因爭議解決產生的款項。
  《通知》並提出,允許試點地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調動專家的隨行配偶和家屬享有與該專家相同的入境和臨時停留期限。對擬在試點地區籌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國企業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其臨時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寬至2年,且允許隨行配偶和家屬享有與其相同的入境和臨時停留期限。鼓勵境外專業人員依法為試點地區內的企業和居民提供專業服務,支持試點地區建立健全境外專業人員能力評價評估工作程序。
《經濟通通訊社30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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