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7/2020 08:52

【國安立法】李家超:警方7項新權力之中,4項沿用目前法例

  昨日(7日)刊憲生效的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將賦予警方7項新權力。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當中4項措施是沿用目前法例的安排,延伸至國安法罪行,僅3項是新安排。
  細則賦予警方的3項新權力,包括:一、警務處處長可勒令境外政治組織或代理人提交資料;二、警方可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及三、要求網絡服務供應商,移除危害國安的信息。
  多名民主派議員關注,國安法對基本法是否有凌駕性,及43條細則列明,若市民不遵循指示提供資料或被罰款或監禁,惟基本法港人享有保持緘默權,兩者有否衝突。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強調,不存在凌駕性問題,「在處理國家安全事務時,就需要運用國家安全法」。
《香港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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