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8/2024 10:40

《中國監管》最高檢:堅持零容忍,全鏈條追訴欺詐發行證券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強調堅持零容忍要求,堅持「嚴」的主基調,全鏈條追訴實施欺詐發行證券,包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為財務造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中介組織,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實施財務造假犯罪的單位和個人。
  《解答》共4部分15條,就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總體要求,欺詐發行證券罪構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訴標準的適用,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構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訴標準的適用,中介組織及其人員犯罪認定等問題提出明確意見。
  其中,明確對於欺詐發行證券後,在持續經營階段又實施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為欺詐發行證券向金融監管單位或人員行賄,又構成行賄犯罪的,均數罪並罰。同時,明確對公司、企業違反規定在帳目上作跨期確認的,偽造財務數據後又實施虛假平帳行為的,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違法行為有繼續狀態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層級多、鏈條長,涉及的公司、企業人員較多的,堅持分層分類處理;對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濟通通訊社16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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