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2024 08:57

【提振A股】規範中介機構服務,地方政府不得為公司上市提供獎勵

  近日,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證監起草了《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徵求意見稿)》,聚焦中介機構服務收費問題加強監管,明確中介機構、發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和處罰措施。

*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

  《規定》提出,包括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在內的中介機構,不得以參與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形式,幫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律師事務所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規定》還明確,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為公司上市給予獎勵。
  在禁止性行為方面,《規定》指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四方面情形:一是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二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者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費用;三是通過入股、獲取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四是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為。
  針對違法行為,《規定》也明確了處罰措施,若中介機構違反《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依法記入誠信檔案,並與其他相關法律做好銜接。
  業內人士指,部分中介機構在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勾,誘發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問題,有必要完善相關制度,規範相關收費行為。《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分類施策,從嚴監管,意在規範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服務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經濟通通訊社19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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