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近年屢發生虐待案,法改會小組委員會建議在《侵害人身罪條例》中加入「沒有保護罪」,受保護對象為16歲以下兒童、長者和殘疾人士等,建議對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受害人的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你贊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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