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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2024 15:37

《本港樓市》地監局就佣金優惠及競爭做法發出新執業通告

  《經濟通通訊社5日專訊》地產代理監管局(地監局)今日發出一份新執業通告,為地產代理業界就物業買賣及租賃交易中收取佣金、以及在銷售一手住宅物業時如果向買方提供優惠這兩方面如何採取良好及有效的競爭做法提供指引。新執業通告將於今年11月1日生效。 *旨在促進業內公平競爭*   地監局強調,在自由市場經濟中,地產代理業界之間在收取佣金方面出現價格競爭是不爭的事實,亦是地產代理公司各自的商業決定,局方不會介入,亦不會就佣金水平設定任何準則。然而,為令業界行事有規可循,及確保業界遵從《競爭條例》,監管局早於2013及2016年,已就地產代理銷售一手住宅物業時提供優惠及遵守《競爭條例》分別發出指引(即為通告編號(13-04(CR))及編號(16-01(CR))。時至今日,地監局為提高業界專業水平及促進行業內公平競爭,決定發出新執業通告(編號24-01(CR)),以提供進一步的指引(但並非取代上段提及的兩份相關現有執業通告)。 *鼓勵地產代理公司制定書面佣金政策*   就著物業買賣及租賃交易中收取佣金方面,新執業通告鼓勵地產代理公司制定書面佣金政策;及在訂立任何臨時買賣協議或租賃協議之前,向客戶提供由地產代理公司使用其信箋發出的信函,當中載有清晰條文,界定其訂明或協定佣金所涵蓋的服務或職責的詳細範圍及服務期限;及向客戶提供特定服務個人持牌人及其主管(如有)姓名。此外,地產代理公司須就其佣金政策向員工發出清晰指引及提供足夠的員工培訓,以便向其客戶就政策作出恰當的解釋。  就著銷售香港一手住宅物業時,如果地產代理公司決定向買方提供優惠,新執業通告要求該些公司必須在為買方提交相關投標書、要約、購樓意向登記或買方訂立任何與購樓有關的協議或支付與購樓有關的任何款項(以最早者為準)之前,採取以下步驟以書面形式告知買方其所提供的優惠:(a)由地產代理公司擬訂並以其信箋發出的指定優惠書列明優惠的詳情及指定資料(無論該優惠書是否已由地產代理公司獲受權的人士簽署);(b)倘優惠採用的是貨幣形式(如現金回贈),持牌人必須在優惠書中述明優惠的實際數額或顯示如何計算優惠金額的公式,而該公式只可以買方擬購買物業的臨時買賣協議中所述購買價的一個明確百分比表述;及(c)向買方提供優惠書的正本。 *與業界商會代表分享指引構思*   另外,地產代理公司不得透過其所提供的優惠限制或妨礙買方在作出購買決定時全面考慮其決定;而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地產代理公司在提供其優惠時,不得濫用其市場權勢。  地監局行政總裁韓婉萍表示,局方在過去數月籌備新執業通告期間,已和業界商會代表分享指引構思,並諮詢過不同持份者,包括政府及競爭事務委員會等,新通告已涵蓋各方意見,而且距離新通告生效之前尚有約3個月時間,相信業界有足夠時間作出配合。她期望新執業通告不但能令業界執業水平得以提高,亦能令消費者獲得更佳保障。  地監局稍後將準備一套相關「問與答」供業界參考,亦會舉辦相關持續專業進修講座,以協助業界了解指引內容。持牌人應盡快熟讀指引,趕及在指引生效前作出相關工作修訂,以確保符合指引要求。持牌人如未有遵守監管局指引,有機會被紀律處分。(cl)
05/08/2024 15:46

《中國監管》中證監擬規定券商申請增加業務須先累積相關經驗

  《經濟通通訊社5日專訊》據《財聯社》報道,中國證監會正就《證券公司業務資格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共有五章四十六條,其中要求,券商申請增加部分業務須先行積累相關基礎業務經驗。如申請增加期貨交易所相關做市交易業務,應當先獲准從事證券做市或者股票期權做市;申請私募非證券投資基金託管、私募金融產品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先分別獲准從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公募基金銷售業務;申請增加公募基金管理業務,應當先獲准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 *券商業務資格將從原有80多項整合至28項*   此外,意見稿在對券商現行各項資質進行梳理分析並歸納合併的基礎上,通過整合合併,現行80餘項由不同單位核發的資質,大幅壓縮至邏輯關係較為清晰的28項資格。具體來看,將券商全部業務歸為5大類、21種,即證券類業務(8種)、基金類業務(2種)、期貨類業務(5種)、資本市場相關業務(6種)、其他監管部門或者自律組織同意的業務。  意見稿還明確,券商出於促進行業發展、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的需要,開展本辦法未明確規定的創新業務,應當向中證監提交申請,體現將各類金融活動納入監管的原則要求,為未來創新業務發展和監管預留空間。(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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