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專欄

Talk Of The Town
13/10/2016

辭職信羅生門 老闆想屈員工錢? (晴報)

#上班族

  在職場上,僱傭雙方應好來好去。但有打工仔呻一個月前已交辭職信,老闆卻不承認收過,還想屈他一個月代通知金。有社工建議可以電郵或掛號信遞交,留下證據;另外,部分年輕人忽略離職需通知期,常因此遭罰款。

 

 

  無論見工、辭工也要謹慎。有網民在討論區說,一個月前已遞辭職信,日前剛滿一個月通知期,惟僱主卻不承認收了通知信,還嚇他若執意離職,會在工資扣除一個月薪金作代通知金。帖文說:「已有同事瀨過嘢,間公司個底係勞工處已花晒,我可以點做?」

 

網民:可用fb直播遞信

 

  文章吸引逾3萬人瀏覽,部分人批評事主明知僱主有前科仍不提防,他早應以電郵作辭職通知,還稱要以密件轉寄去勞工處及區議員存檔。亦有人笑說,用fb現場直播遞信一刻,或是交完信後向同事公告辭工。

 

  職工盟培訓中心課程發展副經理譚健忠說,過去未聽聞過類似個案,他直言若僱主以此做法留人是太幼稚。「既然他已交辭職信,過了通知期,便不用再上班,亦毋須賠錢,僱主要追討就要自行找證據舉證。」他又建議,如知道僱主有前科,員工應以電郵、掛號信或文字信息辭職,以留下紀錄。

 

做好記錄 免招損失

 

  譚健忠指,過去接獲不少涉及通知期爭拗的個案,曾有做飲食業的男生以為職辭需一個月前通知,惟老闆認為行規是七日前通知,雙方為此爭拗。「因僱主不滿男生表現差,想他早走早著!」至於年假、補假及年假可否代替部分通知期等,也是常爭拗的項目,建議打工仔簽約時了解清楚。

 

  香港青年協會青年就業網絡單位主任張志偉指,除非辭職信是手寫,否則電腦留有紀錄,有建檔日期等。「倘僱主到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惟有看法官信哪一位。」他續指,部分年輕人無為意通知期,「如辭職信寫最後工作日是10月4日,生效應為10月5日,但部分人混淆最後工作日及生效期,令通知期欠一日。」建議他們辭職時做好記錄,避免招致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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