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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2022

消委會 │買健身、美容、旅遊Package、高風險投資產品易中招!消費遇魔鬼細節條款點算?《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可爭權益、討回公道?4個案話你知咩係「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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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大家可能都會忽略了商戶的條款細則,若發現自己遇上「魔鬼條款」,又可以怎樣做呢?如果真的遇上對消費者極為不公、苛刻或不合情理的條款,有機會可以使用於1995年生效的《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爭取法律權益!消委會又以4宗案件事例說明以《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爭取當事人的權益。

 

「不合情理」如何介定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中並沒有訂明何為「不合情理」,而這不一定涉及不誠實、欺詐或蓄意的不當行為,所以法庭衡量條款或合約是否「不合情理」,一定要考慮在訂立合約時的情況,當中5大考慮因素:

 

1.    消費者與商戶之間的議價實力

2.    條款為保障商戶合法權益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3.    消費者對條款的認識

4.    商戶有否施加不當的影響或不公平的手法

5.    消費者從其他商戶獲得類似貨品或服務的可能性及所需付款額

 

(圖片來源:ViuTV)

 

  消委會根據案例指出單純條款不公平或消費者處於弱勢未必足以構成「不合情理」,「不合情理」一定要商戶必須知悉並且故意利用消費者處於弱勢的議價地位促成不合情理的交易。若法院認為合約或任何條款或部分為不合情理,有權拒絕強制執行合約或當中不合情理的部分等。

 

案件1.迫簽健身會籍+強行令冷靜期條款無效

 

  第1件案件的苦主和商戶訂立價值15餘萬元的健身會籍及個人訓練合約時,年僅28歲。當時,銷售員誘使當事人到健身中心後,就要當事人簽合約,當事人是拒絕的,但銷售員聲稱合約已填上資料並要求立刻付款。當事人感到沒有選擇餘地簽約後,更被職員「護送」提取及按照商戶預設的台詞錄音表示一切是自願的。

 

  雖然合約有7天的冷靜期,但原來在當事人使用健身設施後,冷靜期就會失效。所以職員要求及堅持當事人要即時試用健身器材,最終在教練陪同下使用器材。

 

  法庭指,商戶職員知悉並利用當事人的精神狀態及較弱的議價地位來損害他的判斷力,簽合約前沒有足夠時間理解合約或尋求意見,所以有關合約屬不合情理。

 

  最後,當事人表示無意使用健身器材,商戶職員卻逼使他使用令冷靜期條款無效,這是採用了不誠實的策略,迫他進行價格與其經濟能力不相符的交易,所以法庭頒令撤銷合約並命令商戶退還15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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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 4小時的銷售:禁用洗手間+迫簽時光共享合約

 

  苦主以禮券利誘當事人參加90分鐘講座,最後變4小時的銷售,當中更出現禁止使用洗手間、迫當事人簽署合約的情況、即時拍照並填寫問卷。最後,當事人和商戶簽了時光共享合約,在規定期限內預留及享用指定酒店。

 

  法庭認為,銷售手法咄咄逼人,令當事人簽約前沒有足夠時間及機會閱讀該文件或尋求意見。另外,中文合約內的條款具有誤導性及不合情理,例如:

 

1.    從2018至2027年,當事人每年只可行使一次會員權利,每年或每兩年入住指定酒店一周

2.    當事人只有在支付某些額外費用後才能在2027年至2039年期間繼續行使該權利,此類費用的數額未在合同中列明

3.    除非提前2年進行預訂,否則無法保證預訂成功

 

  雖有3天冷靜期,但取消合同要付會員費用的30%作為行政費。最後,法庭頒令撤銷合約並命令商戶退還已支付款項。

 

(圖片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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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3. 銀行不理客人偏好推薦高風險投資產品+未作出風險提示

 

  第3宗案件的苦主是銀行客戶,當事人對投資金融產品的了解及經驗有限,但銀行推薦高風險的投資產品,投資前未有作出相關風險提示,導致蒙受損失。

 

  銀行用免責條款企圖避免承擔法律責任,而當事人明白條款內容並且可光顧其他銀行。但法庭判定該免責條款是不合情理的,因為銀行明知當事人投資經驗有限及偏好,卻將資金投入高風險未有作出風險提示,剝奪當事人知情權,違反證監會行為守則。

 

下一頁:其他案件:遇上美容會籍不合情理條款+未必能撤銷整份合約

 

案件4. 遇上美容會籍不合情理條款+未必能撤銷整份合約

 

  案件4的苦主是美容客戶,職員明知當事人信用額很低及財政緊張的情況下,游說延長及升級美容會籍,在10天內以4.8萬元購買267次療程。而合約更列明3點:

 

1.    已支付款項不獲退還

2.    商戶可以隨時修改規則而毋須通知

3.    商戶在任何爭議享有獨有解決權

 

  法庭判定上述條款是不合情理,認為商戶知悉當事人容易被說服,所以利用其弱點促成立約,並增加信用額並分期支付。而條款字體細小,難以閱讀,當事人沒有適當機會閱讀和理解。同時,法庭認為「已支付款項不獲退還」這項條款對保障商戶的合理權益並非必要。

 

  不過,法庭認為商戶向當事人說會籍及療程的費用、支付方式及治療次數,沒有證據證明支付金額過高。所以,法庭認為不必撤銷整份合約,只取消上述不合情理的條款,而商戶選擇繼續合同情況下,當事人無權要求退款。

 

(圖片來源:unsplash)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促進消費者遇到不合情理合約的法律權益,但即使法庭判定某條款不合情理,消費者亦未必取得期望結果,例如撤銷整份合約及退款。所以消委會建議,消費者簽署任何合約前應仔細閱讀及了解條款細則,如遇到咄咄逼人的銷售手法,盡早尋求第三方協助。

 

  以上資料只供一般參閱,並非法律意見或其他專業意見,亦不得作為此等意見的依據。如有需要,可諮詢法律或專業人士的意見。

 

22/07/2024

是時候改革消委會?

#港是講非 #消委會 #農夫山泉 #選擇月刊 #購物 #消費者 #政情

  消委會一直是香港最具公信力的公共機構,近日發生的農夫山泉事件,消委會最終罕有地致歉,並修改報告內容。事實上,作為半官方、代表消費者權益的機構,消委會自然有足夠法例保護,否則過去50年早已被告到「甩褲」,而且過去更有大量被大機構挑戰的經驗。今次迅速致歉,反映出消委會確實出現處理不當的問題,有評論認為事件影響了消委會的公信力。筆者認為,今天社會高度透明,勇於改正才是負責任的態度,影響公信力之說實在言重了,但消委會在金禧慶典過後,是時候對其功能架構作出全面檢討。

 

消委會近日就農夫山泉事件,罕有地致歉並修改報告內容。(Shutterstock)

 
  消委會成立於1974年,當年商界在社會有很大的話語權,一個沒有調查權、調解權、起訴權的消費者組織,自然被視為無牙老虎。但經過一點一滴的累積,消委會在市民心中確立了信任的基礎。筆者早年做新聞記者,時常有機會採訪消委會的新聞發布會,當年拿到《選擇》月刊回報館,有不少同事爭相借閱,了解消委會的產品報告,當時還未有互聯網,要了解產品資訊,《選擇》月刊是最佳途徑,消委會的公信力亦逐步建立。筆者還記得有一次特別多男同事借閱,原來是消委會首次測試避孕套,並發現個別劣質產品有穿漏情況。

 

  其後,隨著消費者權益抬頭,政府逐步擴大消委會的權力,在1994年為消委會成立訴訟基金,協助苦主打官司追討權益,由於申請有一定的要求,基金至今只批出700多宗個案,但始終確立了法律追究的途徑。另外,消委會對不良營商手法的商店有點名權,有消委會前主席曾笑稱「係無牙老虎,但我們識嗌、識吠」,透過點名的方式,用輿論譴責不良商戶,這也算是有效的武器。到了2012年,消委會協助海關修訂《商品說明條例》,加入禁止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說明、誤導性遺漏、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等等,消委會雖不能直接執法,但卻可將個案轉介海關,實質擴大了消委會影響力。

 

消費模式隨時代發展而改變,消委會應獲授予更多權力以保護市民權益。(消委會fb圖片)

 
  不過,今天世界已經進入資訊年代,購物亦已進入數碼世紀,世界各地的消費者機構都需要思考未來的發展,以面對購物模式的新改變。比較之下,香港消委會原本已較其他地方的同類組織弱勢,面對新時代的變化,應該同時考慮給予消委會更充足的權力,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別在大型企業影響力日益強大、消費者日益弱勢的今天。參照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模式,他們不但有調解權,更有調查權及起訴權,對消費者有強而有力的保障。香港近年大力推動新興產業發展,將來可能會出現更多新興的消費投訴,現在亦是時候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消委會如果具備全面的執法權力,有可能令到商界有很大疑慮,或需要從長計議,但適度地加入調查權、仲裁權,令消委會成為一隻有細牙的小老虎,是當今政府應該考慮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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