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人大常委會解釋《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其中說明國安案件可否聘用海外律師辯護屬於需要特首認定的問題。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國家安全是政策問題,釋法並沒有剝奪法院的審判權,只是「畫公仔畫出腸」,教國安委如何使用《國安法》第14及47條。她相信,特首發證明書的決定會適用於日後的所有案件。她與另一名委員陳弘毅均重申,今次釋法並無擴大特首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權力。
譚惠珠昨日在港台節目上表示,是次人大釋法主要是推進機制,強化國安委的自治權,由國安委自行判斷一個個案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話你知個法律點樣執行」,沒有改變國安法原條文內容。她指出,其他普通法地區都有類似的做法,什麼因素有利或不利國安,從來不是法律問題,是政策判斷,是由行政機關做所做。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會成員湯家驊認為,做法可釐清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法案件的安排,但希望每宗案件獨立去處理,而非「一刀切」一律禁止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其他案件。
《經濟通通訊社3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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