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2/2017
一地兩檢依據不引基本法 北京釜底抽薪無招勝有招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保安局長李家超和運房局長陳帆上星期六在北京列席人大常委會議,商討一地兩檢安排。之前從來沒有任何一個特區政府官員,因任何一項立法事而到北京列席人大常委會議。
正因爲一地兩檢是新事物,讓內地執法人員於香港特定地方執法,一定要有堅實的法律依據,才避免給非建制派或個別人士申請司法覆核而拖延。北京今次是有備而來,把特區政府官員叫到北京列席會議,就是聽取他們看法,算是突破。
過去幾個月,不少北京學者和特區政府官員引用不同基本法的條文作為解釋,作為一地兩檢的法律依據。由此可見,大家都希望在基本法條文中,替一地兩檢找出法律基礎的兩全其美方案。
但現實是每一條被引用的基本法條文,都有漏洞,存在被法律挑戰的風險。
目前仍是律政司司長的袁國強,早前便聲稱或可以《基本法》第20條作為法律依據。
因為《基本法》第20條指「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意思是只要有中央授權,特區政府便可行使權力,落實一地兩檢。
不過,《基本法》20條是有漏洞的。
因為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不是來自《基本法》,而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故若以《基本法》第20條為法律基礎,便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權力,才叫合理;故只引用《基本法》第20條並不恰當。
北京有學者甚至認為一地兩檢根本毋須引用《基本法》第20條,因《基本法》本身已有足夠權力讓特區政府進行「一地兩檢」,如《基本法》第2條便說明港府高度自治範圍內可租借地方給其他人。
先看看《基本法》第2條,條文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意思是既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權力,特區政府便可以運用此權力。這說法跟前述引用《基本法》第20條的思路,如出一轍;漏洞也是一樣。
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則曾提出過以《基本法》第7條作為一地兩檢的法律理據。
第7條指「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意思是既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的話,而香港只是管理人,把部分香港土地租給內地執法單位,並不違法。
雖說《基本法》第7條有關特區政府使用土地條文已有足夠權力,不需要人大常委會授權。畢竟現時外國駐港領事館,其地方使用都是根據此條作基礎。但大陸不是外國,在口岸的內地執法人員亦不是外國人,他們沒有領事管轄權保護和約束,故在香港特定地方上執法,是沒有具體法律依據。
況且,引用第7條作為一地兩檢法律依據,可能令人以為《基本法》未能阻止北京在香港行使大陸的法律。
前行政局成員曾鈺成撰文指,基本法並沒有支持落實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理據,他說特區政府不應該為求目的而找理由,反而應該承認目前這個情況是20多年前基本法草擬時所難以預料的發展。
他的話又是一副權威口吻,就是抽政府的水,卻沒有說出任何建設性意見。政府解釋了又如何?不又是要說出個理由來。
正因為引用任何一條基本法條文都存在著被法律挑戰的風險,相信北京的政治智囊都明白到,不管引用那一條文,反對派都一樣用「視基本法於無物」來批評,都會有人拿去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既然如此,倒不如直接了當,以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案,或要求或指示特區政府在香港特定地區進行一地兩檢。
從上星期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會上說,一地兩檢是「一國兩制實踐中遇到的新情况」,應由人大常委會批准,為內地人員在西九站執法「提供法律依據」的說法看,北京已經接近決定直接於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案作為法律依據。
這可算是釜底抽薪,一了百了的做法。因為人大常委會審批一地兩檢不涉釋法,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在香港具法律約束力,香港法庭不能挑戰。
其實一地兩檢的核心問題,是互信不足。非建制派不斷以憂慮和恐嚇的方式,去醜化一地兩檢。
目前有超過100個國家和地區,在香港土地上設立了駐港機構、總領事館和領事館。在領事館範圍內,他們的所作所為都不受香港法律規管,而是行使其所屬國家的法律。請問非建制派的朋友,為何不去聲討,說這是「縮窄」了香港的高度自治範圍?
此外,解放軍駐港超過20年,荷槍實彈的解放軍人就站在添馬總部門外,而石崗軍營的範圍更和不少村落交織而成;若說內地執法人員會在西九總部的地下,爬上地面,把港人拉進內地執法區的話,那麼20年來為何沒有一個港人給解放軍從軍營外強行拉進軍營內?
港人要面對現實,兩地融合是大勢所趨。一國兩制的設想,不是要為了兩地劃限,而是因為兩地人民,無論生活方式,政治制度不同而作出的選擇。但兩制下的人是同在一國的政治光譜下,故兩地融合是必要的。
我不認為以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案作為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是最佳方案;但在兩地缺乏互信基礎上,為免拖延高鐵通車所帶來的前所未有的商機和便利,不得不說,這是最有效,亦是一勞永逸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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